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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十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5

发表时间:2013-07-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5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规定。

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及总平面布置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应重点描述。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应包括拟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等。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内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和评价结果,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分析与评价,给出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给出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预期情况,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应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同时,应给出采取这些措施后,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应给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及建成后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工作场所、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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