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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HNPR-2013-34010 湘安监﹝2013﹞43号

发表时间:2013-09-19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现将《湖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工作方案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4日 

湖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提高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水平,努力减少和消除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由于特殊的产业结构,我省职业病危害领域分布广泛、接害人数多,职业病新发病例连年上升,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差,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基础工作薄弱,作业环境恶劣,是导致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全面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基础建设活动”),能督促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整改,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推动用人单位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1、2013年: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在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石棉制品制造、金矿开采、箱包制造和制鞋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中,确定30家企业(不含微型企业,下同)进行试点。同时推动辖区内各工业园区(含各级经开区、高新区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较重的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基础建设活动。各市州不少于50家(其中各县市区不少于3家)达到基础建设活动要求。

2、2014年:全省50%以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30%以上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10%以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且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工业园区企业全部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3、2015年:全省90%以上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较重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50%以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四、建设内容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分为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

(一)责任体系。明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抓,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责任分工明确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和责任制度文件。

(二)规章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等主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

(三)管理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它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四)前期预防。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卫生“三同时”。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化学品,提供中文说明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及高毒高危粉尘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转移外委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五)工作场所管理。设置公告栏并按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履行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义务。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有毒和有害工作场所不住人。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冲洗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防护设施。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粉(烟)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用。

(七)个人防护。将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纳入职业病防治预算,并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发放登记记录。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和定期更换个人防护用品。

(八)教育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加强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职业卫生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健康监护。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

(十)应急管理。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应认真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9月~10月)

市州安监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要广泛宣传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用人单位参与基础建设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结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做好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摸底工作,为分行业、分阶段推进基础建设活动奠定基础。

2、试点启动阶段(2013年10月~12月)

要按照“先试点,后示范,再全面”的原则,选择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试点,探索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方式、运行机制,形成一批先进地区和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形成辐射效应。

3、推进实施阶段(2014年1月~2015年10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用人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加强对基础建设活动的督导,保证每年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4、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2月~2015年10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年度基础建设活动工作目标,组织简便高效的检查验收。各市州局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验收名单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市、县开展基础建设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市局也要对县区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

5、总结阶段(2015年11月~12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基础建设活动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召开总结表彰会议,交流各地工作经验,表彰工作的突出单位和个人。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基础建设活动作为重点工作,周密部署,强力推进。要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形成合力。省局将成立基础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各市州安监局要在9月15日前,将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上报省局。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先严重、后较重、再一般”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分类开展基础建设活动。要重点督促工业园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较重的用人单位开展基础建设活动。要根据工作目标,确定每年开展基础建设活动的用人单位名单,明确工作方式和方法,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稳步推进基础建设活动。

3、落实责任,分级管理。省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并具体负责督促指导中央在湘企业的省级分公司和省属企业(不含子公司、分公司)的基础建设活动。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并具体负责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含市级工业园区企业)、省局负责外的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规模以上企业(具体由市局确定)的基础建设活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并具体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基础建设活动。

4、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技术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帮助解决;对消极对待的,要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执法,督促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开展建设活动(具体内容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并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重要内容。

5、严格时限,确保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建设活动工作的研究,结合各地实际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方案,确保每年工作目标按时完成。要严格对照基础建设活动的内容,找准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用人单位加以整改落实,切实达到基础建设要求,防止基础建设工作走过场、无实效。

6、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年底要认真总结当年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和目标实现情况,仔细分析基础建设活动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具体工作措施,形成基础建设活动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局职业健康监管处。

联系人:杨万军。联系电话:0731-8975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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