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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发表时间:2014-07-0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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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说 明

(一)统计目的。

通过及时、准确地统计职业卫生信息,掌握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其中,煤矿企业指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三)统计内容。

年核定生产能力、从业人员数、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检测点数、达标点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四)报送时间。

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企业每年11月5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MA表)、《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GA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MB1-ZWMB4表),11月20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GB1-ZWGB4表),11月20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五)填报单位及报送方式。

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

1.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煤矿为统计单位,填写《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MA表),向属地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汇总煤矿填报信息,逐级汇总《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MB1-ZWMB4表)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使用“煤矿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

2.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企业为统计单位,填写《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GA表),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企业填报信息,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GB1-ZWGB4表),并编制《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可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统计制度汇总的数据均为内部使用,不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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