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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通知

发表时间:2015-04-2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新安监安健〔2015〕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全区所有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企业职业卫生达到国家规定和基本要求,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二、治理企业范围

金属冶炼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1)(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行业说明见附件1,下同),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

机械制造企业:金属制品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三、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和具体内容

(一)工作重点

金属冶炼企业:以破碎、冶炼、出炉、产品精整四个生产环节为重点,突出对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

1.破碎、产品精整环节必须设置通风防尘系统,确保粉尘浓度不超标;

2.冶炼炉除尘系统合理、有效,确保与生产同步正常运行;

3.出炉区负压抽风装置完善,确保烟尘中粉尘和有毒物质不超标;

4.对产生尘、毒的设备或工序要采取密闭措施,实现自动化生产,尽可能减少人工操作,并应安装通风除尘排毒装置。

5.作业人员要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毒、防尘防护用品,并确保正常使用。

机械制造企业:以铸造、锻造、机加工、电焊、热处理、喷漆涂装、电镀等环节为重点,加强对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

1.厂房车间的设计布局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防止各工序、工种之间的职业病危害交叉污染;

2.铸造应采用水爆清砂和水力清砂,并安装大功率的通风除尘系统,实行喷雾湿式作业,以降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工人要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尘口罩;

3.对热处理和金属熔炼过程中产生化学毒物的设备,要采取密闭措施或安装局部通风排毒装置;对某些淬火、电镀及喷漆涂装或使用胶粘剂等易产生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有关作业人员作业时要佩戴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等;

4.做好铸造、锻造中的气锤、空压机,机械加工中的打磨、抛光、冲压、剪板、切割等高强度噪声设备的治理,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防护用品;

5.对铆接、锻压机、型砂捣固机、落砂、清砂等振动设备,应对设备采取减振措施或对作业人员实行轮换操作;

6.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爆措施,及时彻底清理生产中产生的粉尘;

7.做好高温作业管理,预防作业人员中暑。

(二)具体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2.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3.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生产布局合理;

4.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6.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7.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8.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9.定期对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及公布;

10.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1.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12.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3.工作场所应配有通风、排毒、降温、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台账,明确责任人,加强防护设备使用维护,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可靠有效;

14.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

15.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5年3月至5月)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摸底工作,2015年3月30日前将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企业摸底情况(附件2、3)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各地要结合企业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和主要工艺等基本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对专项治理进行安排部署,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督促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企业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资金,完善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治理,对不完善的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改造。

(二)第二阶段(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达不到国家规定和标准,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未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经治理仍达不到条件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整改最后期限为2015年9月底。

(三)第三阶段(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并于2015年11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总结和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是今年全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把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与执法检查工作统一起来,落实责任,讲究实效,确保不走过场。

(二)控制源头,严把准入关。严格市场准入和源头管理。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服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企业一线,大力宣贯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和指导工作,切实将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要结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断深化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必须严厉追究,依法严肃查处。

联系电话:0991-2837310

电子邮箱:zyaqc@xjsafety.gov.cn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

附件:1.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企业范围说明

      2.金属冶炼企业基本情况摸底情况汇总表

      3.机械制造企业基本情况摸底情况汇总表

     4.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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