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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安监司函〔2016〕25号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投入

发表时间:2016-09-04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受煤炭经济下行压力影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普遍逐年下降。为保证煤矿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由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而发生重特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必须保障安全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和主要生产系统完善。严防出现下列情形:

(一)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二)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不能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抽采达标。

(三)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功能不符合要求。

(四)煤矿企业未查明矿井开拓、生产区域地质构造、采空区、废弃老窑、瓦斯、水害等致灾因素。

(五)煤矿企业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冲措施。

(六)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设备,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七)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等重要装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和更换,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八)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不平衡(计划停采或收缩性开采除外),造成采掘接续紧张,生产系统不完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九)建设煤矿未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压减安全设施设计的工程,或边建设边生产。

二、凡出现上述情形的,煤矿企业应当停止生产或设备停止使用,采取措施,落实资金,保证投入,予以改正。

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改,依法进行查处。对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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