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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

发表时间:2016-09-2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第一编 总 则

1.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规程条文】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执行说明】《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程》)所指“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所指的煤矿企业,均需要遵守《规程》。

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单位。

本条所规定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也必须建立。

2. 第十条 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规程条文】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执行说明】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个大类、118个小类。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煤矿企业必须选择、采购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产品到矿后应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证书及其与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产品采购、到矿时安全标志有效,方为合法产品。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之前采购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的规定。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是指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的技术和工艺。为防范新技术、新工艺试验中造成事故,在试验之前应组织开展论证。试验新技术、新工艺的论证可由煤矿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缺乏相应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应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试验时煤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3. 第十二条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说明】(一)《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内容。每一生产和在建煤矿,都必须编制年度《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应能起到防范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能指导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的作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等。

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3.制定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4.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试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电话的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

(二)《计划》编制、审批与落实程序。

1.《计划》的编制、修改方法和审批程序:

(1)《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

(2)《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3)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2.《计划》的贯彻执行:

(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

(2)已批准的《计划》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3)必须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4)已批准的《计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当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运输、安全、救护等业务部门及驻矿安全机构等。有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上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计划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4.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执行说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的规定,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也应当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结合《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编 地 质 保 障

5. 第二十三条 补充地质勘探

【规程条文】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执行说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二)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的。

(三)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的。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程度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的。

(六)有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的。

6. 第二十五条 井筒检查孔布置

【规程条文】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执行说明】井筒检查孔的数量应当综合考虑拟建井筒矿井地质类型和设计施工要求确定,并满足《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 50511—2010)对井筒检查钻孔的规定、对巷道地质预测及地质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

检查孔距井筒中心的距离不超过25m,以不影响井筒施工又不偏离井筒太远为原则,能够较准确反映井筒施工时的水文地质条件。

检查孔的孔深要求是由于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偏于复杂,井筒深度可能调整,考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中地质补勘钻孔深度的要求综合确定。

第三编 井 工煤 矿

第一章 矿 井 建 设

7.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规程条文】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执行说明】对新建矿井设计的首采区内的开采煤层,在建井前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用地面钻井等预抽煤层瓦斯的防突措施。

计算煤层的预抽率时,应当根据预抽瓦斯量作为评价预抽效果的指标。当预抽率达到30%以上时,即达到预抽效果,可以开始建井工程的施工。但在首采区内该开采煤层实施采掘作业前,仍要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矿井建设开工前,是指矿井建设项目的一期井巷工程施工前。

8. 第四十六条 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规程条文】第四十六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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