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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作业场所空气安全要求问题执法参考

发表时间:2014-05-0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检测。

执法参考:执法人员在检查矿山作业场所空气时,应重点检查企业的空气检测报告和监测记录。检查其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法规的规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空气监测频率是否符合要求。1、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2、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3、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4、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5、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二)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常见的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毒物质一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30mg/m3;放射性物质氡3.7kBq/m3;生产性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石英、石英岩等)2mg/m3;石棉粉尘及含石棉10%以上的粉尘2mg/m3;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滑石粉尘4mg/m3;其他粉尘10mg/m3。

(三)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四)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如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934-89《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LD84-199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程序》、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等标准对作业环境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按照上述法律依据中的要求定期检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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