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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瓦斯检查问题执法参考

发表时间:2014-05-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执法参考:在某些有可能存在瓦斯的矿区,企业应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执法人员在检查时:

(一)应检查其矿区工程地质资料、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等,掌握企业的现阶段总体情况;

(二)检查企业的各项制度,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三)检查瓦斯检查台帐和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检查记录,检查瓦斯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对矿区现场进行检查。并注意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开拓新水平的井巷应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2.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要达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4)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5)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6)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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