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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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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呼吸道吸入苯蒸气或皮肤接触苯而引起的中毒。有急性、慢性之分。急性苯中毒主要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麻醉作用,出现昏迷和肌肉抽搐;高浓度的苯对皮肤有刺激作用。长期接角低浓度的苯可引起慢性苯中毒,出现造血障碍,早期常见血白细胞数减低,进而出现血小板数减少和贫血,患者可有鼻出血、牙龈出血、皮下出血、月经过多等临床表现。

诊断检查:

1.诊断原则

急性苯中毒需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苯蒸气,以意识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参考实验室检测指标,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损害,方可诊断。

慢性苯中毒需根据较长时期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测指标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血象、骨髓象改变,方可诊断。

2 观察对象

苯作业人员的血液检验发现有以下改变之一,在3个月内每2周复查一次仍无好转,且不能找到其他原因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a)白细胞计数波动于4.0*109/L-4.5*109/L;

b)血小板计数波动于60*109/L-80*109/L;

c)周围血细胞计数增高或细胞形态异常。

3诊断与分级标准

3.1 急性苯中毒

3.1.1轻度中毒

短期内吸入大量苯蒸气后出现头晕、头晕、恶心、呕吐、粘膜刺激症状,伴有轻度意识障碍(见GBZ76)

3.1.2重度中毒

吸入大量苯蒸气后出现中、重度意识障碍(见GBZ76)或呼吸循环衰竭,猝死(见GBZ78)。

3.2慢性苯中毒

3.2.1轻度中毒

可有头痛、头晕、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易感染或出血倾向等。在连续3个月内每2周复查一次血常规,符合下列之一者;

a)白细胞计数大多低于4*109/L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

b)学小板计数大多低于60*109/L;

3.2.2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符合下列之一者;

a)白细胞计数低于4*109/L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伴血小板计数低于60*109/L;

b)白细胞计数低于3*109/L或中性粒细胞低于1.5*109/L;

c)血小板计数低于40*109/L。

3.2.3 重度中毒

符合下列之一者:

a)全血细胞减少症;

b)再生障碍性贫血;

c)骨髓赠送异常综合症;

d)白血病。

治疗方案:

6处理原则

1治疗原则

1.1急性中毒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苯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急性期应卧床休息。急救原则与内科相同,忌用肾上腺素。

1.2慢性中毒

无特殊毒药,治疗根据造血系统损害所致血液疾病给予相应处理。

2其他处理

2.1 急性中毒:一经确定诊断,应立即调离苯及其他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

2.2 慢性中毒:一经确定诊断,应立即调离苯及其他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

2.3 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预防及预后:

急性中主要采取急救和对症治疗。慢性苯中可采用刺激骨髓细胞造血的各种药物,必要时可输血;慢性苯中毒的患者,一旦确诊应尽早脱离苯作业,以治疗恢复以后,短期内不应再接触苯以及有关化合物。

用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苯,油漆和喷漆使用无苯稀料,使用苯的生产场所要加强密闭通风,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沾染有苯的口罩和工作服要经常清洗,不用手直接接触苯,以防通过皮肤进入体内,以及对指甲和皮肤产生脱脂和腐蚀作用。常接触苯的人要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血液系统疾病和肝肾损害者不宜从事接触苯的工作。在空气中苯蒸汽的容许量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从每立方米几毫克到几百毫克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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