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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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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体征:

1.急性支气管-支气管炎

2.哮喘样发作

3.急性支气管肺炎

4.急性间质性肺水肿

5.急性呼吸入性肺炎

6.肺泡性肺水肿

7.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

8.喉阻塞

诊断检查:

诊断与分级标准

1. 轻度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b)呈哮喘样发作;

c)1至2度喉阻塞。

1.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急性支气管肺炎;

b)急性吸入性肺炎;

c)急性间质性肺水肿

d)3度喉阻塞。

1.3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肺泡性肺水肿;

b)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c)并发严重气胸,纵膈气肿;

d)4度喉阻塞和窒息;

e)猝死

治疗方案:

1.处理原则

1.1现场处理

立即脱离接触,保持安静,保暖。凡接触反应者,应严密观察,对可能发病潜伏期较者,观察期应延长,观察期避免活动,并予以对症治疗。

眼部受化学物污染,必须立即彻底冲洗,以免眼部发生不可逆的严重病变。皮肤污染化学灼伤者也应在现场冲洗彻底后送医院。

2.治疗原则

2.1保持呼吸道通畅

可给予雾化吸入疗法,支气管解痉剂,去泡沫剂如二甲基硅油,必要时施行气管插管或器官切开术。

2.2病因治疗

如有应用特效解毒剂或血液净化疗法的至征者应及时应用。

2.3合理氧疗及合理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2.4对症及支持治疗。

3.其他处理

轻、中度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治愈后,原则上应调离刺激性气体作业。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480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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