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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案:强制企业缴纳职业病工伤保险

发表时间:2013-02-1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理顺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但目前包括尘肺病在内的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近日在政协湖北省十一届一次会议上,贺勇委员不无担忧地说。

为此,贺勇专门提交了《加大职业病防治力度,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提案,呼吁政府加强监管,并将强制性工伤保险纳入职业病防治体系。

职业病死亡人数远超生产安全事故

贺勇是湖北省荆州市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监测所所长。在卫生系统工作10余年,在贺勇的印象中,职业病危害程度要远远超过生产安全事故。

“职业病是一种慢性病,这就容易造成错觉——与煤矿瓦斯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比起来,前者危害要小得多。”贺勇说,然而恰恰相反,很多职业病是可防但不可治的,一旦得上职业病,拖累的是整个家庭,危害的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几年前,贺勇接待过一位来自荆州松滋农村的尘肺病三期农民。这位农民骨瘦如柴,在家人搀扶下走进贺勇的办公室。询问后,贺勇得知,这位农民得上尘肺病,是因为他长期在煤矿上打零工。

松滋市是一个煤矿比较集中的县级市,之前曾有大小煤矿80多家,清理整顿之后,目前还有10多家。

“几年前,矿上没有什么职业病防治意识。后来感觉身体不舒服,这位农民又在家扛着,最终拖成了尘肺病三期。”贺勇说,这位农民用“感觉就像被人用棉被捂住了鼻子”来描述其难受的程度。

在提案中,贺勇多次提到职业病的危害。他写道:“湖北省职业病发病人数呈上升趋势, 十一五 期间,全省累计报告职业病人数近两万例,超过80%为尘肺病,每年死于职业病的人数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加大监管防止“先上车后补票”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从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政府监管的力度。据了解,目前湖北省已基本完成职业病监管职能的交接工作。

“新修订的法律确实比过去进步了,分离职业病的防、治、保,分别由安监、卫生和人社部门负责。现在的关键是如何落实。”贺勇说,目前,很多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快速发展,对企业立项、准入和监管未按要求严格把关,出现了“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

贺勇认为,政府监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属“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即新、扩、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目前,应当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后果的项目加大前置审批力度,督促企业承担起职业病预防的主体责任。”贺勇建议。

对此,湖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主任梅良英表示赞同。他认为,还应当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贯彻落实好职业安全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包括将职业卫生“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条件。

强制企业缴纳职业病工伤保险

贺勇还在提案中指出,目前,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

“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行业的,多是一些农民工,他们可能根本不知道哪些是职业病。”贺勇建议,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主和从业者的分级培训,让他们懂得并重视职业健康。

为了解尘肺病在辖区的防治情况,贺勇去年曾专程到松滋市的10多个煤矿走访。“他们对我说,其他的保险可以不买,但工伤保险一定会买。”走访中,贺勇发现,矿老板们大多知道职业病的危害,大部分都为工人购买了工伤保险。

贺勇认为,职业病工伤保险可考虑纳入强制缴纳的范畴。“这就像汽车的交强险一样。有了强制性,一定程度上能促使企业主重视,也能让工人后期治疗有保障。”贺勇说。

“职业病工伤保险金目前主要用于职业病和伤残的救治及康复等,在预防方面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梅良英也建议,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每年保险金的收取标准可参考企业职业健康风险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工伤保险金支付范围可考虑扩大到劳动者的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工作场所的健康风险检测与评估等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费用,以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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