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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证和资质延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6-1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安监管审批〔2013〕38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等4项行政审批公示内容的函》(吉安监管审批函〔2013〕11号)规定,为顺利开展好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证和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换证工作

(一)换证的范围。

原由省卫生厅发放的,有效期在2012年12月5日(即吉编行字〔2012〕146号印发的时间)之后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

(二)申请换证的时限。

申请单位应当于2013年8月31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三)申请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在申请换证时,应按《申报材料基本要求》(见附件1)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证和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件2);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影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6.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实验室有关资料;

8.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换证工作中,有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

2.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乙级机构变更资质证书期间,应暂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四)换证工作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省安全监管局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证和资质延续材料接收单》(见附件3);

2.省安全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抽查;

3. 现场抽查后,省安全监管局对审核合格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换发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对审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换证资格。

(五)换证后新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2013年年底前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换发的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2013年年底之后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换发的新资质证书有效期按原卫生厅批准的有效期不变。

未完成换证工作前,省安全监管局不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新资质认可工作。

二、关于资质延续工作

(一)资质延续的范围。

与本通知规定的换证的范围相同。

(二)资质延续的办法。

2013年12月31日前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与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结合进行,其程序、条件、标准原则上仍参照卫生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延续后资质有效期为1年、业务范围不变。

2013年12月31日以后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需要办理资质延续的,资质延续的程序、条件、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和吉安监管审批函〔201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积极督促本地区乙级机构严格落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换证和资质延续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此项工作高标准完成。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使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正规有序开展工作。

(二)各申请单位要认真、如实地填写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积极配合省安全监管局进行现场抽查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确保其真实性。

(三)乙级机构换发新资质证书后,原证书自换证之日起失效并由省安全监管局收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7日

申报材料基本要求

申报材料应该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申请单位简介。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设立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概况(人员总数、职称情况、学历情况)、工作场所概况(办公面积、实验室面积等)、主要业务内容等。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申请单位应提交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封面和目录。

4.现有技术人员名单。

(1)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岗位、工作年限、资质证书号等,见下表:

序 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所学专业
职务/职称
岗位
工作年限
资质证书号
 
 
 
 
 
 
 
 
 
 

 

 

注:“岗位”包括:检测技术负责人、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卫生工程人员等;“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

(2)检测技术负责人、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技术负责人简介;

(3)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实验室有关资料。

指有关实验室资质和业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1)乙级资质要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对比表;

(2)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

(3)近三年参加实验室室间比对和盲样考核的情况及结果汇总表。

6.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仪器清单按下表填写: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购买
日期
精密度或不确定度
用途
数量
最近检定日期
检定
周期
状态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近年来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等);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清单(2010年-2012年度);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项目清单(2010年-2012年度);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相应证明资料(5份,其中必须有2份控制效果评价),包括:委托书、评价报告书封面及签字页、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8.凡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影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和上述提交材料应按照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刻录成电子光盘,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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