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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6-21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安监局,有关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鲁安监发〔2013〕76号),充分发挥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就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基础建设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基础建设活动是全面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和防止发生职业病的重要举措。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按照鲁安监发〔2013〕76号文件要求,细化方案,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层层分解抓好落实,确保基础建设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实施分级属地监管

省及各市安监局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开展基础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主要负责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属单位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总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市安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省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及省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按照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查找差距,并及时整改;发现问题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建立基础建设活动年度报告制度

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应及时总结基础建设活动进展及完成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送省或所在市安监局。属于中央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属单位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总部)的报送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属于中央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省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及省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报送所在市安监局。基础建设活动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础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以及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展现基础建设活动取得的成效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基础建设活动工作目标要求,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工作进度,力争提前完成基础建设活动工作目标。要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精细化管理,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要充分利用技术、人才、制度、管理等优势,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省安监局将组织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和基础建设活动情况互查和重点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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