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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伤残补助标准

发表时间:2013-06-2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25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对职工工伤、职业病负有责任。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确诊在用人单位患有职业病的,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

职工离岗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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