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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1-02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ZW-XT-2013-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组织开展了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各地区报送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有关情况,现通报如下:

一、各地区职业卫生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从检查情况上看,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力度,着力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在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职业病危害申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考核,积极推进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指标落实

大部分省(区、市)都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完善了考核体系,将重要指标纳入到考核体系中。河北、广东、甘肃等地及时研究出台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中进行考核。上海、湖北等地研究制定了《职业病预防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对规划中涉及安全监管部门的指标和任务重新进行梳理调整,以此推动职业病防治规划的有效落实。江西省围绕规划目标,制定了职业病危害三年整治方案,提出了分阶段实施的11项具体任务,并明确凡未能完成本年度职业病危害整治目标任务的各级政府安委会及有关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安徽省印发了职业病防治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着手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北京市将13项与安全监管部门相关的指标列入各区县月度考核计划,每月进行跟踪调度,目前全市法人单位申报率达94%,检测率达66%,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较好。

(二)多策并举,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通知印发以后,各地区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措施和要求。召开各种会议,广泛宣传,发动所辖地区和用人单位积极投入到建设活动中来。江苏省从十几个重点行业中筛选出293家用人单位作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示范用人单位,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河北、吉林等地紧密结合基础建设活动,着力抓好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两个档案”建设,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广东省结合基础建设活动,采取“治理一个行业、梳理一批样本”的模式,在每个地区选取2个重点行业,每个行业至少选取1家大中型和1家小型用人单位,将其打造成管理有序、治理效果明显的职业卫生管理示范用人单位,目前已有540家用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辽宁省结合实际细化了基础建设对照检查表,并对示范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陕西省明确提出,凡未完成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目标任务的市(区)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有关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四川省成都市编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指南》,免费发放给用人单位,并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纳入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培训学习课程。广西柳州、桂林等一些地市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纳入用人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履职考核和绩效考核。上海市开展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核查工作,实现职业卫生监管“一企一档”。山东省将济南、青岛、淄博、烟台、临沂、滨州等6市作为基础建设活动试点地区,确定85家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率先开展建设活动。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抓,除认真做好总局部署开展的专项治理外,还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工作,并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北京市在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对全市1600余家汽修用人单位,3200余个作业场所进行了整治。广东省云浮市研究推广可移动除尘设备等投入少、效果好的除尘技术,帮助用人单位改进生产工艺,提升石材加工行业粉尘危害防控能力。辽宁省将水泥生产、建材、石材加工、铸造等行业用人单位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重庆市以防尘防毒为重点,以“重培训、促申报、贴警示、戴防护、抓治理、控尘毒”为主要内容,持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上海市深刻吸取其他地区的事故教训,部署开展了使用正己烷用人单位、铅蓄电池生产和处置用人单位专项治理,在治理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测和复测。湖北省组织8期培训班,对正在治理的五大行业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对1300余名考核合格者发证建档。安徽省在开展治理基础上,分别制定了铅酸蓄电池和石英砂加工职业病防治指南两个地方标准。黑龙江确定金矿开采、医药制造、农药制造、木质家具、水泥制造、金属制品加工和建筑混凝土搅拌等重点行业,分期分批召开现场会以推进治理工作。江苏省治理工作实施“6+2+X”,即要求在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和制鞋、铅酸度电池,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部署的水泥生产、石材加工等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外,还要求各地在化工、建材、机械、冶金、船舶修造、汽车4S店等行业,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治理。

(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逐步加大,成效显著

近几年来,各地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取得积极进展,尽管一些地区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从总体上看,执法工作从无到有,执法范围从小到大,执法力度从弱到强,执法手段从少到多,执法效果逐步显现。河北省执法工作基础好,执法氛围浓厚,今年共检查用人单位7.4万家,发现问题和隐患15万余项,罚款1800余万元。广东省今年以来共检查用人单位1.7万余家,发现问题和隐患2.2万余项,罚款800余万元。山东省今年集中利用一个月时间,组织开展了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活动,共检查用人单位9200余家,发现问题1.9万项,制作执法文书1.5万余份,作出处罚决定34次。北京市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的要求,逐项督促整改,2013年共检查用人单位3600余次,下达执法文书3200余份,查出隐患470余项,处罚160余万元。江苏省积极稳妥推进职业病诊断鉴定现场调查工作,印发了关于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现场调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今年共完成卫生部门提请的77起职业病诊断鉴定现场调查工作。陕西省针对今年中国安全生产报连续两期披露的部分市、县职业病人高发维权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为期40天的以矽尘、煤尘、高毒物质为重点的职业卫生专项检查行动。重庆市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职业卫生专项大检查行动,责成区县对10家用人单位实施经济处罚23.5万元,并对问题较多的区县安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11月,全国各地区共监督检查用人单位228864家,发现问题和隐患467207项,责令当场改正194309项,责令限期改正264972项,对22590家用人单位给予警告,罚款5337万元,责令停产整顿1531家,提请关闭2244家。各地区执法情况详见《2013年1-11月各地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汇总表》(附件1)。

(五)加强督促指导,稳步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截至2013年12月25日,全国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有528087家,同比增长41.5%。其中,申报数量超过3万家的有广东、江苏、山东、河北、湖北等5个省,申报数量超过1.5万家的有安徽、黑龙江、四川、湖南、辽宁、上海、浙江等7省(市),申报数量超过1万家的有贵州、河南、重庆、新疆、吉林、山西、北京等7省(区、市),其他地区申报数量都在1万家以下。和去年年底相比,申报数量增长较快的地区有河南(增加320.7%)、新疆(增加204.3%)、湖北(增加110.9%)、广西(增加81.5%)、甘肃(增加63.9%)、江苏(增加61.7%)、重庆(增加54.8%)、广东(增加51.8%)、安徽(增加50.3%)、山东(增加41.6%),西藏今年启动了申报工作,进展较快。各地区申报情况详见《各地区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目前全国职业卫生整体现状与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尽管各地区都采取一定措施推进规划目标的落实,但从这次互查情况看,实际情况与划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形势不容乐观。在规划贯彻落实上也还存在不少障碍。一是统计标准没有。有的地区已经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相应指标有了初步的统计,但标准不统一。二是底数不清。全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接害人数等底数不清,目前能够完全掌握底数的地区也较少。三是大多数地区未能及时掌握规划指标实施进度。目前仅有北京、河北等少数地区对规划各项指标建立了规划指标进度跟踪机制。

二是少数地区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重视不够,推进力度不大。从检查情况看,有些地区仅仅转发了总局的相关文件,对基础建设活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将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满足于发发文件,提提要求,存在文件一发了之的现象,特别是针对大多数小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薄弱的情况,没有采取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予以推进。

三是有些市县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浮于表面,成效不够明显。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重点在基层、在市县,但有些市县治理工作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有的市县没有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选择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治理,满足于上面布置什么就布置什么,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有的市县在专项治理上贪多求大,布置了很多,但治理成效不明显,没有按照“治理一个行业,提升一个行业,改变一个行业”的总体要求进行彻底治理。

四是监督执法工作进展不平衡。从全国情况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对执法工作很重视,执法力度大,相应地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促进就大;有些地方工作重心偏向于管理方面,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执法精力投入不足,相应地对用人单位震慑和监督就不够;还有些地方在执法中,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对那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经整改后又无法达到要求的用人单位,在提请政府关闭问题上存在畏难情绪,认为关闭用人单位影响地方就业和社会稳定,执法不严,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各地区要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推进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指标的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明年组织开展工矿领域职业病危害普查摸底工作,主要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人数两个核心问题开展调查。各地区要按照要求积极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尽快摸清底数。同时,各地区要积极推动将与安全监管部门相关的重点规划指标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并建立规划指标进度跟踪机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持续推进规划目标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明年联合卫生计生、人社、工会等相关部门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要将专项治理作为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常抓不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用人单位作为治理重点,从职业卫生管理、工程防护、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整改提高。存在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用人单位的地区,明年要将这两类用人单位作为治理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要求,通过召开现场会、建设示范工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力度,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大力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要高度重视基础建设活动,根据《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总体安排,按照由易到难、由大到小、由危害严重到危害一般等原则,研究制定好分阶段、分行业的实施方案,逐步推进。要加强宣传发动,采取加强培训、典型引路、召开推进会等措施推动基础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活动目标按期完成。

(四)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明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主题确定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强职业卫生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对专项治理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对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是要认真贯彻总局《关于印发转变作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111号)要求,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暗查暗访工作,对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予以曝光,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三是要建立职业卫生执法统计制度,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调度和掌握,每年年底汇总报送有关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1

20131-11月各地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汇总表

序号

地区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家)

监督检查情况

发现问题或隐患(项)

责令当场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项)

警告

(家)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产整顿(家)

提请关闭(家)

1

北京

4311

6477

4927

1550

198

201.1

5

0

2

天津

1575

3297

1136

2161

0

24.8

3

0

3

河北

70020

151729

11020

138980

15000

1827

968

1938

4

山西

790

1329

140

52

0

0

0

0

5

内蒙古

390

129

40

62

13

0

1

0

6

辽宁

8884

19432

5108

14324

454

175.6

17

10

7

吉林

4060

7721

8335

2366

80

0

1

3

8

黑龙江

2620

9135

1365

7770

1357

77.3

2

0

9

上海

212146

253266

232746

20520

71

661.2

0

0

10

江苏

5828

7835

1250

753

74

501.5

53

106

11

安徽

8040

11758

6175

4419

120

112.3

8

18

12

江西

2681

5237

3161

2006

37

56.4

4

0

13

山东

38956

40299

20572

19727

0

74.9

0

0

14

河南

5296

10062

6364

3698

0

78.3

192

103

15

湖北

1240

——

——

——

0

500

60

0

16

湖南

14608

71296

45562

25734

20

80

0

0

17

广东

17817

22655

8678

13304

807

822.8

25

5

18

广西

2516

4486

2548

1929

78

0

5

0

19

海南

76

236

135

101

62

86

0

0

20

重庆

2714

8185

6689

1496

3476

89.8

58

16

21

四川

5160

16885

12018

4733

158

277.4

25

9

22

贵州

4880

13682

6732

6903

355

72.8

17

1

23

云南

11421

21487

21094

356

0

0

0

0

24

西藏

7

50

30

20

0

0

0

0

25

陕西

8510

18900

12950

5790

0

0

0

16

26

甘肃

526

2504

462

2042

132

175

5

0

27

青海

558

1603

1317

286

7

0

0

0

28

宁夏

567

781

386

423

0

81

28

13

29

新疆区

4813

10017

6115

3987

162

23

54

6

30

兵团

——

——

——

——

——

——

——

——

合计

228864

467207

194309

264972

22590

5337

1531

2244

备注:由于上海数据同时包含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两方面的内容,在合计中没有计算在内。

 

附件2

各地区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汇总表(截至20131231

序号

地区名称

企业总数

劳动者总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1

广东省

78971

9628614

1757135

2

江苏省

65053

7357858

1616673

3

山东省

50833

4948573

1217453

4

河北省

39378

3009891

838042

5

湖北省

33088

3312484

630249

6

安徽省

23975

2054434

507732

7

黑龙江省

20135

1142074

317358

8

四川省

20101

2236435

641239

9

湖南省

18841

1393061

460852

10

辽宁省

18564

2202975

602849

11

上海市

17488

2470708

522851

12

浙江省

16958

2572382

536133

13

贵州省

13381

733319

382510

14

河南省

12671

1545056

412365

15

重庆市

11502

1044611

233655

16

新疆区

11210

781104

227948

17

吉林省

10614

761282

193016

18

山西省

10442

1031968

357289

19

北京市

10312

671514

278240

20

云南省

9402

732306

314800

21

江西省

8832

913456

232242

22

内蒙区

5662

703432

267045

23

甘肃省

5030

593362

162067

24

陕西省

4699

664424

171455

25

广西区

4141

485619

167598

26

海南省

3118

212478

70325

27

福建省

1684

568031

114531

28

天津市

775

293429

76493

29

西藏区

484

27986

27611

30

宁夏区

415

115311

49772

31

新疆兵团

227

140830

20866

32

青海省

101

48060

18121

合计

528087

54397067

1342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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