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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发表时间:2014-05-3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鲁安监发〔2014〕62号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及《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实施,结合安监系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8日

山东省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及《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实施,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业选择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数据分析,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综合考虑行业用工、职业病危害风险及接触人数、职业病发病人数等,确定在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六个行业分两年实施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二、目标及措施

按照《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六个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目标及措施如下:

(一)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目标:六个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措施:各级安监部门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对辖区内的六个行业进行梳理检查,对未申报的用人单位要督促其及时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网上申报。2014年底六个行业的用人单位要全部完成申报,申报率达到100%。

(二)防止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目标:六个行业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8年下降20%;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六个行业所有用人单位的80%以上;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措施:1.2014年各市依据本地区产业特点,针对辖区内的六个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督促用人单位对产生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环节或部位进行治理,减少、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2.2015年对六个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公告栏的用人单位占六个行业所有用人单位的90%以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用人单位占六个行业所有用人单位的75%以上。

措施:1.加强教育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2007)》等规定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告知牌、告知卡等;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2.结合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和日常执法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评估,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责令限期改正。到2014年底,告知率和监测率达到60%以上;到2015年底,告知率和监测率分别达到90%和75%以上。

(四)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目标: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措施:1.各级安监部门要制订职业卫生培训年度计划,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积极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对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颁发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2.职业卫生培训按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规定组织实施。省安监局负责对中央驻鲁和省属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其他行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岗中职业卫生培训。

(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目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用人单位占六个行业用人单位的80%以上。

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结合自己的行业特点,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014年底,六个行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达到50%以上,到2015年底达到80%。

(六)严格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目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用人单位占六个行业所有用人单位的70%以上。

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和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调查摸底并与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获取建设项目信息,对相关的用人单位进行针对性地检查,对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责令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拒不执行规定的,按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目标: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措施:1.2014年各级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制定年度执法计划,严厉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关、停一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违法用人单位,对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2015年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回头看,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3.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处并及时结案。

(八)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目标:六个行业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到2015年底全部达标。

措施:2014年继续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专项检查。省安监局主要负责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省属单位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总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市安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省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及省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的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不力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全面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督促六个行业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到2015年底全部达标。

(九)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目标: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

措施:1.尽快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未调整到位的安监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汇报,尽快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鲁编办〔2012〕142号)要求,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配齐、配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2014年年底,80%以上的县级安监局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工作。2015年,所有县级安监局设置独立或合署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2.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计划,运用轮岗进修、集中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力度,不断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3.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建设。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职业卫生监管装备投入,配足职业卫生执法交通车辆和现场监督检测与调查取证分析等专业执法装备,保障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六个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采取分级负责、压茬进行的方式推进。省安监局重点抓好中央驻鲁、省属用人单位的推进工作。各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推进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辖区内六个行业用人单位的数量和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措施,积极推动工作开展。要大力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及《山东省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完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要引导用人单位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职业卫生业务文件ZW—JB—2013—002),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尽快达到目标要求。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分类指导,加强调度和分析,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确保治理实效。

省安监局适时对重点行业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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