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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机关算尽逃避职业病赔偿

发表时间:2015-03-18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老板机关算尽 法院判其履约

■雕刻玉器15载,员工感染尘肺病初定7级伤残

■企业无故解雇员工,打官司时又违法注销公司

■老板设局答应个人掏腰包担责,实质上却想减少赔偿

■历时5年员工伤残等级加重,企业被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为人处世本分些好!你可以追求聪明但绝不能到处耍精明。”我的经历可以说明这样一个理:没有人是永远被人耍弄的,一个人也不可能玩弄所有的人,否则,总有‘翻船’的时候。”3月8日,四川人刘鸿告诉记者:“就拿我们老板说吧,我给他干那么多年活儿,到头来得了尘肺病。这时候,他只要按国家规定给我一笔经济补偿就完了。可他不!”

“他耍心眼通过非法手段注销公司,使我打了5年官司到现在才刚刚结束。由于病情发展到了四级伤残,他再想一次性给钱解决不行了,法律规定他不能解除我的劳动关系,还要继续给我治病。”刘鸿说,老板如今后悔都来不及了。

从事玉雕15年 员工感染职业病

“你是什么时间到公司工作的?”记者问。

“我是1994年3月进入这个公司的,主要从事玉器雕刻工作。”刘鸿说,“从那时到现在一直未离开过公司。当时,公司的名字是天竺福利工艺品厂。”

“公司现在的名字是什么?”记者问。

“现在叫金玉鼎工艺品有限公司,是2008年6月换的名字。名字换了,但老板一直没变,仍是王老板。”

“什么时候发现自己患病了?”记者问。

“2009年2月21日到北医三院去检查,人家说检查职业病要单位出证明,公司就给出了证明。两月后,诊断结果出来了,说我患的是一期矽肺,是尘肺病的一种。当时诊断书说,肺通气功能正常。”刘鸿说,“没想到,我工作15年钱没挣多少,却得了这种不能治好的职业病。”

“那年我才34岁。被认定为工伤后又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7级伤残。”刘鸿说,“做这个鉴定时,也是人家提出要求,单位才给我补签了自2009年3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这么年轻就得了这种不可逆转的病,你想到了离开,不在公司干了?”记者问。

“是。我想躲开这样的环境,好好养养身体。”刘鸿说:“我想要一些补偿,但公司不给。”

巧借改名赶人走 注销企业避责任

“你提的补偿多吗?是依据什么提的?后来,怎么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了?”记者问。

“我是外地人,一个打工仔,能提什么待遇?我只是想保住身体,依据工伤待遇相关规定提出一些经济补偿,但老板都不答应。”刘鸿说,“因为不能给公司创造价值了,人家给我一分钱都是赔本的。所以,公司就把我赶走了。而这个时候,公司刚刚变更过名称,有人说新公司与我没任何关系。”

“我知道,与公司有没有关系不是谁说了算,要有事实为凭证。”刘鸿说,“我向仲裁提起申请,请求裁决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官司打得顺利吗?”记者问。

“不顺利!到法院时已经到了2010年,这年3月18日,公司竟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了,我连告的对象都没有了。”刘鸿说。

“正在诉讼当中,企业怎么能注销呢?”记者问。

“这就是老板的本事了。”刘鸿说。

“注销的手续完善吗?”记者问。

“手续肯定齐备,但有问题。”刘鸿说,“我们申请了行政复议。同时,继续与老板交涉,由于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我们找他没错。”

“复议结论怎样?”记者问。

“我们5个人是以举报的形式,反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公司的。由于公司未与我们结清工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其提交的原职工刘建伟、王明凯、刘兴宏、蒋群芳向工商部门举报公司提清算结论‘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职工工资已结清’是不真实的。”刘鸿说。

此后,工商部门又于2011年7月26日撤销对原公司的注销登记。

法院调解虽生效 终因违法被撤销

“公司注销登记期间,我的案子仍在法院进行着。我以唯一股东王老板为被告,继续诉讼,要求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最后,在法院调解下,我与王老板个人达成调解协议。”刘鸿说,“王老板同意由其个人支付我工作期间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等,共计16.5万元。”

“在法院调解书,我也表示不再向王老板或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刘鸿说,“2010年7月13日,我领取这些全部案款。”

2011年8月22日,也就是公司法人资格恢复将近一个月时,刘鸿又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提审后,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裁定,认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意思表示并非自愿,故裁定撤销该调解书,发回重审。

维权5年病加重 4级伤残不得解合同

重审后,一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刘鸿起诉。其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他不得不重新就原工伤待遇提起仲裁,仲裁委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再次起诉到法院后,他的伤残达到四级,又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只要变更了原来的诉讼请求。

“你的伤又发生了哪些变化?”记者问。

“你看,这是劳动部门的增补受伤部位决定书。到2013年11月,我的一期矽肺已经合并成了结核性胸膜炎、结核性心包炎。”刘鸿说,“为治病,我去过多家医院。单位不派人护理,只得让爱人从老家请假来北京照顾我。”

“不得已,我只得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我支付:1、医疗费11.446万元,2013年4月18日至7月23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395元,2013年4月18日至当年10月23日护理费17160元。”刘鸿说。

“公司什么态度?”记者问。

“公司说不能以劳动部门出具的受伤部位增补决定,证明工伤保险关系已经恢复。原调解书虽已撤销,但不证明双方已经恢复劳动关系。据此,拒绝我的全部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刘鸿因工负伤,患有职业病,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3条规定,判决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8.4886万元,伙食费2910元,护理费8000元。

依据人社部[2013]34号文“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鉴于刘鸿现有伤残等级,公司不得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维权要总揽全局保长远

针对本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王胜利律师认为,该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可谓煞费苦心。当用人单位选择将企业法人注销来阻却维权时,员工以如下两种救济方法:一是追究企业股东责任,二是寻求撤销违法注销登记,恢复法人资格。

对比上述两种方法,如果选择第一种,原来的企业责任就转移到股东自然人身上,而自然人承担赔偿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也是极易逃避执行,无法保障员工后续的工伤待遇。

事实上,尘肺病恶化是一个必然,伤残等级加重也是一个必然。如果选择一次性解决,员工此后的工伤待遇将无法保障。本案用事实再一次证实,将用人单位法人资格恢复后不但能保留了员工的劳动关系,也为员工争取了更多的保障。

转自中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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