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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展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集中监督执法工作

发表时间:2017-06-2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辽安监安健〔2017〕1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23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要点》,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政务网站自行下载)和《辽宁省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辽安监安健〔2016〕3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工作方案》)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决定在2017年7月至9月组织各市对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开展集中监督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省两类企业开展集中监督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各地区各相关企业深入开展排查治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推进两类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尘设施、强化职业健康管理,改善和提升企业本质职业健康水平。

二、集中监督执法检查内容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分管权限,对照《监督检查要点》开展两类企业集中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粉尘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

(1)陶瓷生产企业。

原料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成型、烧成、除尘系统、清扫设施等环节。

(2)耐火材料制造企业。

原料加工、粉料储存及输送、压制成型、烧成、其他工段、除尘系统、清扫设施等环节。

2.个人防尘用品配备情况。

3.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情况。

5.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三、检查结果及监管措施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粉尘防护设施符合要求,粉尘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标准限值规定,个人防尘用品、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基本符合规定的,由企业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自主进行持续改进提高。

2.个人防尘用品、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基本符合要求,粉尘防护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 CTWA存在超标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推动企业持续改进作业条件,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017年底前,应实现陶瓷生产企业工作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5mg/m3,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各岗位粉尘浓度不超过标准限值2倍的阶段性目标)。整改到期后,安全监管部门重新进行检查,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停止超标岗位的粉尘作业。

3.个人防尘用品、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或粉尘防护设施存在重大问题, CTWA存在严重超标(超过标准限值10倍以上)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超标岗位的粉尘作业,限期整改,并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方法步骤

1.在7月15日前:各市、县(市)区要督促两类企业自行对照《监督检查要点》完成对粉尘危害的排查治理并开展自验收,自验收不通过的,应主动进行停产改造。

2. 7月16日-9月30日:各市、县(市)区要开展一轮集中监督执法检查,做到“一企一检查表”(《监督检查要点》的附件2和附件3),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要依法进行查处,实施闭环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进行重点地市督查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各地要组织辖区相关职业健康监管人员、技术专家以及两类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监督检查要点》,掌握两类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要求。要加强对专项治理集中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措施落到实处。对发现企业存在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管理措施和粉尘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设施、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尘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及时消除隐患,并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抓住机遇,提升本质职业健康水平。各地要以落实国家环保督查巡视组整改要求和淘汰退出落后产能为契机,积极推动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对于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迅速查处的同时,按照“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实施精准治理。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持续提升两类企业本质职业健康水平。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监督执法检查信息。各市要及时总结治理过程中企业好的经验做法和成功案例,并动员其积极主动参与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带动提升职业病危害治理成效。请各地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两类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表(附件1)和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2017年汇总表(附件2),连同集中监督执法检查阶段的两类企业检查表(一企一检查表)和执法文书复印件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联系人:温海梁、孟祥宇,联系电话:024-86896499。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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