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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发表时间:2017-07-1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吉政办发〔2017〕31号,以下简称《规划》)。为贯彻落实《规划》精神,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现就《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落实和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要亲自抓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百千万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引领其他用人单位自主履行法定义务。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管理制度,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加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做好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

3.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价与控制,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说明。

4.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涉及煤矿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由吉林煤监局牵头、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职业病的源头治理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做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更新、改造等工作,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做好信息统计与分析工作,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开展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突出高危粉尘、高毒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资金扶持制度,做好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工作。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涉及煤矿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由吉林煤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探索建立职业卫生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创新职业卫生监管方式,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和水平。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充实县(市、区)、乡(镇)基层监管力量。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建设。建立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度,提高职业卫生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全面推进职业卫生“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合理分配执法力量,突出执法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继续深化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管理和过程管控,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依据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掌握的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条件恶劣、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和违法违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知识、职业健康咨询等服务,帮助其改善作业环境。(省安全监管局牵头,涉及煤矿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由吉林煤监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高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

1.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吉林省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合理布局辖区内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规模、功能与数量,完善技术服务标准,健全技术服务机构分类监管与服务质量综合评估、激励机制,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和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救治和康复工作,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规范职业病诊疗,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用人单位的效能和质量,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能力与水平。

2.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健全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治服务体系,加大职业病防治技能培训力度,要加强市(州)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培训,着力提高市(州)级服务水平。加大对市(州)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投入力度,尤其是放射卫生人员队伍扩充和设备投入,提升放射监测的服务能力,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病防治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在放射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专家管理制度,细化职业病防治专家选用条件、程序、使用、考评、更新和分类管理等相关要求,规范专家组的建立和使用,切实发挥职业病防治专家在职业病防治政策制定、监督执法、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职业病救助保障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和统计要求,立足吉林省的现状,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推进吉林省职业病防治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立安全生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机制,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落实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职业卫生各项工作的效率。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摸底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定期申报、更新和统计工作,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动态监测,强化防治信息服务于政策制定、监管计划制定与考核评估的作用。(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

建设集宣传、教育、展示、交流与培训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省级职业病防治宣教平台(基地)。开发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以读本、手册、视频短片、漫画等形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托省级职业病防治宣教平台(基地),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作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考核工作,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健康企业”建设,把“健康企业”创建纳入“健康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用人单位营造有益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毒性物质等致病因素的检测及监测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省科技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职业病防治规划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计划,分年度、有步骤的用于职业病防治规划中的各项任务,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政府购买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各类职业病防治资源利用效能。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吉林煤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地方法规和标准

进一步完善地方职业病防治法规。健全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制定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地方职业卫生标准和指南。(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地区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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