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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4-2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渝卫〔2013〕38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安监局、总工会,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部委《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3〕23号),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和重庆煤监局5个部门决定联合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二、宣传主要内容、对象和形式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及标准;

2.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4.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6.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7.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8.典型案例分析。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对中小微型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新闻通报、媒体通气会、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张贴海报和宣传用语、印发科普读物、开办网站专题、群发公益短信、开通微博客等。

三、活动时间

2013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和相关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部门协调配合及宣传活动的具体落实。

(二)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和相关单位要围绕宣传主题,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职业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开展职业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积极向基层群众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科普知识。

(三)活动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和相关单位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5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和各相关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于5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处。

市卫生局联系人:曾锂

电话:6770301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 冯逢

电话:67519018

市安监局联系人:杨涛

电话:67516846

市总工会联系人:皮黎

电话:63603934

重庆煤监局联系人:张承勇

电话:86722073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联系人:秦玲

电话(传真):68813028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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