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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举办2016年职业卫生监管业务研讨班

发表时间:2016-05-1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安健函〔201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业务培训班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6〕37号),决定于6月中旬和9月初举办两期职业卫生监管业务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培训内容

(一)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任务及对策;

(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三)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四)职业卫生现场执法实务。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第一期。

1.时间:6月15日至17日;6月14日报到。

2.地点:辽宁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白云街66号大连桃源酒店;联系人及电话:张巍,0411-82668034,15542572752,甄妍,010-64464659)。

(二)第二期。

1.时间:9月7日至9日;9月6日报到。

2.地点:中国煤矿工人昆明疗养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怡景路3号;联系人及电话:杨娟,0871-64311129,13987156989,李钧,010-64464264)。

四、其他事项

(一)请严格按照名额分配表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将报名回执(见附件2)加盖公章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人及电话:甄妍,010-64464659(带传真);电子版发至邮箱:zjzjpxzx@sohu.com。

(二)请参加培训人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2个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供学习时交流研讨。

(三)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颁发专题业务培训证书。报到时请提交近期2寸彩色照片2张。

(四)培训费、食宿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

(五)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张华伟,010-64463265)。

附件:1.职业卫生监管业务研讨班名额分配表

            2.职业卫生监管业务研讨班报名回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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