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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如何安排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发表时间:2013-03-02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症,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检查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定期进行,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劳动者的痛苦。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检查对象包括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劳动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劳动者。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检查的内容为评价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其健康检查的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 职业病诊疗资料;

5.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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