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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石材加工行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

发表时间:2014-10-1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材加工行业职业健康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石材加工行业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3890 天然石材术语

GB/T 15236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08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800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897 装饰石材工厂设计规范

GB 50970 装饰石材矿山露天开采工程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AQ4220 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材 Stone

从天然岩体中开采出来,并经加工成块状或板状材料的总称。

3.2 石材加工 Stone processing

将大理石、花岗石、板石等原料通过切割、研磨、雕刻等工艺,加工成建筑装饰材料、工艺品及其它用途产品的过程。

3.3 切割 Cutting

用锯切机等设备对天然石材荒料或大块人造石基料进行锯切和分割的作业过程。

3.4 打磨抛光 Polishing

是指利用机械或化学的作用,使工件表面粗糙度降低,以获得光亮、平整表面的加工方法。

3.5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4 总则

4.1 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4.2 石材加工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石材加工的职业病危害。

4.3石材加工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工艺和设备,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作业方式。

4.4 石材加工企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引进新设备时,应同时引进与之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设施。

4.5 石材加工企业应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停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粉尘、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的要求。

4.6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石材加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7 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及维护、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作业人员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工作,资金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 职业卫生管理

5.1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为:

5.1.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5.1.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5.1.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5.1.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1.5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1.6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5.1.7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5.1.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5.1.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5.1.10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5.1.11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5.1.12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1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2 石材加工企业应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目标、措施、责任部门、考核指标和评估办法等内容。

5.3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内、设备旁应按照GB2893、GB2894、GBZ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应载明作业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的要求、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生或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应按照GB2893、GB2894和GBZ158要求设置区域警示线以及必要的泄险区。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应按照GBZ/T203的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石材加工企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规范见附录E。

5.4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同时还应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5.5 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内容应包括:

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粉尘、噪声、高温和热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与预防控制措施;

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作业条件;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等;

高温中暑、烧灼伤、烫伤及撞击伤等自救和互救知识

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应接受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粉尘接触人员应做好戒烟/控烟教育。

5.6 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本标准11.4所规定的内容。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

5.6.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5.6.2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6.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5.6.4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6.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5.6.6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5.6.7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5.6.8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5.6.9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5.6.10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5.6.11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5.6.12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5.7 应将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6 选址与总体布局

6.1 选址

6.1.1 石材加工企业的总体规划应满足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城镇规划、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在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应符合GB50187、GB50897、GB50970、GBZ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6.1.2厂址宜靠近石材矿山、石材生产加工集中区或石材贸易集散地,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避免压覆矿体;

2)应有方便、经济合理的交通运输条件;

3)应与城镇、居民区有一定的距离。

6.1.3厂址不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厂区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的下游。厂区必须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与居住区的距离应符合以噪声为主企业的防护距离的要求。

6.2 总体布局

6.2.1 平面布置

6.2.1.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GB50187、GB50897、GB50970、GBZ1的有关规定。

6.2.1.2 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总平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

6.2.1.3 总平面布置时应明确功能分区,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带,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在生产区内不得设置其他非生产用房;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6.2.1.4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设置在非生产区 ,不应位于生产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交通便捷的地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6.2.1.5 石材加工企业厂区出入口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的位置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设计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2)主要物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物流方位,靠近运输量大的仓库、堆场,并应方便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

6.2.1.6 装饰石材工厂应设有荒料堆场、边角余料堆放场地、废渣和废水的处理场所。

6.2.1.7 产生粉尘的厂房应采取防尘措施,粉尘浓度较高的生产用房应远离非污染设施,必须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易于扩散的地段,并与其他生产用房之间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6.2.1.8 石材加工作业场所应综合考虑粉尘发生源的位置,合理布置工艺设备。石材加工设备的布置应考虑使其扬尘方向朝向车间主导气流的下风向,且不同设备的扬尘方向应尽量一致。

6.2.1.9 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

6.2.1.10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6.2.2 竖向布置

6.2.2.1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6.2.2.2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7 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

7.1 防尘

7.1.1 石材加工粉尘作业场所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应符合GB 12801要求。

7.1.2 石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设备。

7.1.3 加工过程中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

7.1.4 石材加工过程应采取粉尘控制措施,在粉尘逸散严重场所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

1)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

2)切割、打磨、抛光、磨边、倒角和钻孔等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可采取应采用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通风、除尘方式;

3)采用湿式作业的大型排锯、绳锯、圆盘锯等荒料切割设备以及水刀雕刻机、粗磨、精磨机等固定作业设备在不影响操作的情况下,应增加防尘罩,避免粉尘随水雾播散;

4)切边、废石破碎等临时性产尘作业场所应独立设置,产尘作业区应与非产尘作业区隔离开来,作业时应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备;

5)无法进行湿式作业的石材切割、打磨、雕刻、荔枝面加工和圆柱等工序应集中设置,并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避免污染其他作业场所。

7.1.5 石材加工设备应根据工艺合理选用通风除尘装置。应综合考虑粉尘发生源的位置,合理布置通风除尘设施。

1)石材加工自动化生产线应设置集中通风除尘系统;

2)采用自然通风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

3)通风除尘系统应定期检测和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7.1.6 企业要保证车间内良好的通风和自然换气,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不宜过于狭窄,厂房应有足够的高度,人均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7.1.7空气净化最好采用湿式方式沉降,为防止污染物转移,同时要考虑水处理后的循环使用。

7.1.8 石材加工人员应避免在粉尘作业面的下风向操作。

7.1.9 石材加工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扬尘,定时进行地面清扫,及时清扫机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减少粉尘的堆积。

7.1.10 存放粉料或有浮尘的物料的仓库应当用封闭式围挡,露天存放的应加盖防尘网。

7.1.11 在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粉尘危害告知牌。

7.2 防噪声、振动

7.2.1石材加工企业产生噪声的设备,其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GB5083的要求。

7.2.2石材加工企业噪声危害的控制应从声源控制入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等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噪声符合GBZ2.2的要求。

7.2.3 皮带输送机、破碎机、风机、空气压缩机、泵类等噪声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在设计中采取隔声降噪的措施,如壳体噪声隔离和建筑隔离措施。

7.2.4 自动作业的高噪声作业场所应建立隔声操作室,操作室的噪声应控制在75dB(A)以下。

7.2.5 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进气口(或排气口)处应设置消声器。

7.2.6 在对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隔离时,观察窗,风机进、出口,石材进、出口以及人员通道应采用隔声设计,其隔声设计效果不应低于隔离室主体工程隔声效果。

7.2.7 对于采取相应噪声控制措施后噪声级仍不能达到GBZ2.2限值标准的车间及作业场所,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7.2.8 企业应选择振动较小的设备,使手传振动接振强度符合GBZ2.2的要求。

7.2.9产生较强振动及冲击的砂锯和排锯设备基础不宜与建筑物基础相连,避免框架锯机基础振动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受振动的管道不宜直接搁置在建筑物上,以防止建筑物产生局部共振。

隔振措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1)积极隔振:为了减小砂锯和排锯对支承结构 、生产人员和设备的振动影响,对振源所采取的隔振措施 ;

2)消极隔振:为了减小支承精密设备的结构振动对精密设备的影响,对精密设备所采取的隔振措施。

7.2.10隔振方法是在被隔振设备和支承结构之间设置如钢弹簧、橡胶制品、软木或乳胶海绵等减振器或减振材料。

7.2.11 粉碎机、抛光机、打磨机、空压机、除尘风机及机泵等应设置独立基础或减振措施, 如弹簧减振器等弹性构件。

7.2.12在采取湿式作业的岗位,水泵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减振垫;风机进、出口与连接管道间采用软连接,水泵出口设橡胶柔性接头等,以有效降低作业人员接触噪声和振动的强度。

7.2.13设置粉碎机时应降低粉碎出料口与料堆的落差,必要时可设置滑道或溜坡。

7.2.14手持切割机和手工打磨设备应在手持部位加减振套,石材荒料开采等司机座位宜加减振垫。大型设备过道、操作位设置减振垫。

7.2.15 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隔声、隔振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符合GBZ1的要求。

7.2.16存在或可能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 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7.3 防暑降温

7.3.1夏季高温季节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露天作业应避开中午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劳动者加班,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7.4.2采取轮流作业方式,降低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和休息时间。如:实行小换班,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尽量避开中午高温时间作业。

7.4.3在高温天气期间,石材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及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7.4.4各种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操作室和驾驶室应设置降温空调。

7.4.5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工间休息室和浴室,休息室内应通风良好或设置空调、电扇等防暑降温设施。

7.4.6夏季高温季节为劳动者提供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应低于15℃。

7.4.7高温作业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7.4防寒防潮

7.4.1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7.4.2 采用湿式作业的工作场所,应设计必要的除湿排水防潮设施。

7.5 其他

7.5.1 采光照明

7.5.1.1 车间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采光和照明设计应分别按GB50033和GB50034执行。

7.5.1.2 在湿式切割、打磨等潮湿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灯具。

7.5.1.3 在火烧板等高温作业场所,宜采用散热性好、耐高温的灯具。

7.5.1.4 在干式作业的粉粹、打磨、切割等粉尘工作场所,宜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在荒料开采和切割的室外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的灯具。

7.5.1.5 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场所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7.5.1.6 应制定灯具定期清洗制度和更换制度,对于切割、打磨等污染严重的工作场所,灯具最少每年擦拭3次,维护系数0.8;室外作业灯具至少每年擦拭2次,维护系数0.65。

7.5.2 应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和妇女卫生室,辅助用室应符合GBZ1的要求。

7.5.3 石材加工存在粉尘作业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并及时冲洗,防止积尘、积泥;清扫时尽量采用湿式作业,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防护设施性能检测维护

8.1 石材加工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因素进行识别(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参照附录A),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因素检测,检测工作应符合GBZ159、GBZ/T160的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2 石材加工企业应采取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作业人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

8.3 应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和保养制度,有专人负责,确保其与主体设备同步有效运行。

8.4 石材加工企业应向供应商索取通风除尘设备的设计性能信息,并将这些材料存档,以便与将来测试结果比较。

8.5 应根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和运行效果,每12个月至少检查和测试通风设备;每周至少巡视一次,肉眼检查设备损坏迹象。

8.6 防护设施检测和评估结果应记入相关技术档案,检查和测试结果至少保存5年。

8.7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 个人防护用品

9.1 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培训和报废等制度

9.2 应按照GB/T11651、GB/T18664、GB/T23466等标准的规定,为接触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石材加工企业工种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用品对应表见附录D)

9.3 应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个人防护用品,其中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安全标志。

9.4 个人防护用品应根据其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作更换、报废。报废后及时更换新的个人防护用品。

9.5 应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0 应急救援

10.1 石材加工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主要为:高温中暑、烧灼伤、烫伤、撞击伤、砸伤和火灾事故。应针对这些事故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职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应包括应急救援范围、依据文件、应急救援程序、应急救援内容与方法、应急救援组织和机构、应急救援通讯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

10.2 石材加工企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队,救援人员应受过相关专业培训,保证应急救援的安全有效。

10.3 石材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对等常见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11 职业健康监护

11.1 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具体检查项目和周期应符合GBZ 188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石材加工行业主要工种健康检查必检项目及体检周期见附录C。

11.2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作业人员,应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向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治疗和康复。

11.3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有职业禁忌或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石材加工行业主要工种常见职业病及禁忌证见附录B。

11.4 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作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病案等健康资料。

12 操作规程要点

12.1 切割

12.1.1 切割工艺应选用自动洒水、产尘少的切割设备,并配备具有护尘盖的专用锯台。

12.1.2 框架锯机、切机等切割设备应采用吸尘罩,连接吸尘罩的吸风管应置于粉尘散发中心。

12.1.3 有条件应密闭的切割设备,尽量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危害。

12.1.4 作业人员不应位于切割机扬尘方向,宜位于侧面。

12.2 研磨

12.2.1 石材研磨过程应减少手工操作,并采用水磨工艺替代干磨工艺。

12.2.2 石材研磨宜选用自动研磨设备和连续研磨机械,并配备吸尘罩装置。

12.2.3 抛光过程宜采用密闭或半密闭作业方式,并采取防护措施。

12.3 其它工艺作业

12.3.1 石材数控加工中心应密闭防尘,无控制室但有岗位的染尘生产场所,应设密闭防尘的工作人员值班室。

12.3.2 在异型石材加工中,雕刻机、磨边机和倒角机等设备应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并设置排风罩。

12.3.3 产生粉尘的生产工序可按照下面要求设置收尘装置:

1)应在喷砂机加工区域安装收尘与砂粒回收装置 ;

2)应在火烧板等产生粉尘的非光面板材的加工区域安装收尘装置。

12.3.4使用锯片和锯条作为加工刀具的设备比磨抛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大,所以排锯和砂锯、圆盘锯、双向切机非连续生产线中的这类锯切和裁切设备宜与磨抛设备分开布置,并设置隔声设施;此外在加工非光面板时,锤击、火烧加工设备也会产生较大的噪声,生产区域宜与其他工序分开布置。

12.3.5加工火烧板的火烧机生产时能产生100dB(A)以上的噪声,火烧板加工区应设置在单独、密闭的工作间内,以减低噪声对操作工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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