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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2012正己烷职业危害防护导则送审稿

发表时间:2012-03-2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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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己烷职业危害防护导则送审稿

[摘要]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福永卫生监督所、深圳市富士康科技集团卫生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礼康、丘创逸、刘益民、朱志良、黄先青、田亚锋、蔡日东、芮新民、张新东。

正己烷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正己烷职业危害防护的基本要求、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理与救援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正己烷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也适用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866 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 84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38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烷烃类化合物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WS/T 243 职业接触正己烷的生物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正己烷接触者 worker of n-hexane exposure

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接触正己烷的劳动者。

3.2

正己烷工作场所 workplace exposed to n-hexane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有正己烷存在的所有工作地点。

3.3

正己烷职业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 caused by n-hexane

在工作场所由于接触正己烷可能导致劳动者不良的健康伤害和职业病。

3.4

指定防护因数assigned protective factor,APF

一种或一类适宜功能的呼吸防护用品,在适合使用者佩戴且正确使用的前提下,预期能将空气污染物浓度降低的倍数。

4 职业危害防护的基本要求

4.1 基本原则

正己烷是一种饱和脂肪烃类毒物。因其具有高挥发性和高脂溶性,可以在体内蓄积并侵害神经系统,职业性慢性正己烷职业中毒的特点是隐匿而缓慢其职业病常呈群发性。在使用除污清洁剂或有机黏合剂前应明确其成分或挥发性组分,不应在密闭空调等通风不良的环境下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正己烷工作或连续加班工作,这是正己烷职业危害防护的基本原则。

4.2 用人单位基本职责

4.2.1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U1]

4.2.2应按照GBZ/T 225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4.2.2.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还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若没进行以上活动就已投入生产运行,也应进行现况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2.2应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4.2.2.3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进入人员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Z 158的规定。

4.2.2.4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制度,由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4.2.2.5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制度。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能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按GBZ/T 195、GB/T 11651、GB/T 18664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

4.2.2.6 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按照GBZ 188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2.2.7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3应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为正己烷接触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4.4若有急性正己烷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应按GBZ 71的规定执行并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5 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

5.1 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

5.1.1接触场所和溶剂

5.1.1.1印刷、五金、电子等行业:除污清洁剂。

5.1.1.2皮革鞋业:黏合剂。

5.1.1.3油漆行业:稀释剂。

5.1.1.4粘胶剂制品业:制造、使用。

5.1.1.5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花香溶剂萃取。

5.1.1.6食品制造业:粗油浸出。

5.1.1.7石油加工业:催化重整。

5.1.1.8塑料制造业:丙烯溶液回收。

5.1.1.9其他可能存在正己烷的工作场所:如使用白电油、粉胶、天那水、开胶水、开油水等溶剂的作业。

5.1.2识别方法

5.1.2.1通过资料来掌握正己烷的基本信息(包括物质鉴别、外观和气味、物理化学性质、反应性和接触限值等),参见附录A。

5.1.2.2正己烷接触机会识别,包括:

a) “巡检”是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识别最实用的方法。用人单位应组织工程、生产、环境与安全、职业病防治等人员对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涉及工人数量、可能进入人体的途径、现场可见的情况等进行分析,确定产生正己烷危害的工种与岗位。

b) 用人单位在采购诸如除污清洁剂、黏合剂、稀释剂等溶剂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的原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和挥发性组分检测报告原件,以确定这些溶剂是否含有正己烷存在。

c) 用人单位在使用不明化学成分的溶剂时应进行抽样分析,以确定挥发性气体中是否含有正己烷存在。

d) 查阅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职责烷 e) 应重点关注以往发生过正己烷中毒的生产环节或工作岗位。

5.1.3主要人群和敏感人群

5.1.3.1接触主要人群

a) 使用正己烷作为除污清洗剂、黏合剂、稀释剂和萃取浸提剂的劳动者。

b) 生产正己烷的劳动者。

c) 上述人员周围的劳动者可能间接接触正己烷。

5.1.3.2 敏感人群识别

a) 应安排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6.7要求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正己烷工作。

b) 在空调环境或密闭空间使用正己烷,若发现劳动者萎靡不振,四肢末端感觉异常,进而有握拳不力、难提重物,尤其是上楼梯困难、行走无力等下肢受累较重现象,出现以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应立即调离原有岗位,并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与治疗。

5.1.4接触途径

在从事职业活动时,正己烷主要以蒸汽形式经呼吸道吸收,亦可经皮肤和(或)眼睛黏膜、胃肠道直接接触进入人体。参见附录B。

5.2 风险评价内容

5.2.1 正己烷在工作场所的逸散范围。

5.2.2 产生最大浓度的时间段。

5.2.3 可能接触正己烷的劳动者。

5.2.4 接触量的影响因素,包括工作场所布局、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作场所的清洁与整理、个人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适用性、数量及其运行和使用状况等。

5.2.5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有关正己烷危害防护知识及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和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5.2.6 现行的职业接触风险控制措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采取新的预防措施。

5.2.7 现有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5.2.8 其他方面,如历年来发生正己烷职业中毒的情况等。

6 风险控制

6.1 总则

遵循职业病防治的优先等级原则,首先是消除风险,其次是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和行为控制,最后是个人防护与职业健康监护。

6.2 寻找替代品

采用其他低危险物质如医用酒精、异丙醇、正庚烷替代正己烷,从源头上尽量消除风险。或选用正己烷含量较少的溶剂,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正己烷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6.3 工程控制

6.3.1密闭/隔离

6.3.1.1应按照GBZ 1的规定合理布局生产工艺,产生正己烷的作业尽量与其他作业分开,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要有明显的标识分开。

6.3.1.2应设置防护设施。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与远程操作,避免直接接触。对卫生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防护设施应是检验合格的产品。[U2]

6.3.1.3地面可使用PVC等材料,保持地面平整,防止溶液的渗漏。

6.3.2 通风排毒

6.3.2.1局部通风。[U3] 对生产工艺要求须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操作,应做好局部通风排毒措施,不危害周围劳动者。排毒罩口应尽量靠近发生源,并加设围档;罩口的形状与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罩口应迎着正己烷气流的方向,吸入排毒罩口的路径,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参见附录C。

6.3.2.2正确使用风扇。风扇和气流通道之间不应有障碍物,保持适当气流速度以防发生涡流。污染空气排出路径不能流经劳动者。

6.3.2.3使用自然通风。可通过门窗与屋顶天窗进行自然通风。如达不到预期效果,可在屋顶安装排气扇或排风导向板以提高空气流速。当通过天窗排出时,屋顶应避免设置机械通风进风口。

6.3.2.4采取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作场所,其换气量除能保持冷、热调节外,其新风量不低于每人30m3/h。

6.3.3 事故排风。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正己烷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事故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资料计算确定。当缺乏资料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2次。事故排风的设置可参照GBZ/T 194的要求。

6.3.4 净化处理。排出到外环境的空气应净化处理,不得影响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周围居民。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高度。

6.3.5 通风测试。应包括风量、风速、净化效率、全面通风换气量的测定,各项计算公式可参照GBZ/T 194的要求。

6.4 管理措施

6.4.1 对供应商要求

6.4.1.1应有相应资质保证供应产品真实可靠,产品可溯源。

6.4.1.2应提供合格MSDS说明书和挥发性组分检测报告。

6.4.2可能存在或产生正己烷职业危害的设备、正己烷溶剂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包括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正己烷的特性、职业危害、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U4] 6.4.3定期维护并检测卫生防护设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4.4应在班前检查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在班中观察防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U5] 6.4.5 应及时盖好盛装正己烷的容器,不应在车间分装正己烷溶剂和使用敞开式(如大口茶杯)容器盛装正己烷溶剂来清洗物件,应使用铁盖压口玻璃瓶等挥发性小的容器来压取正己烷溶剂,对蘸有正己烷的擦洗布使用后要及时收集和处理,以降低空气中正己烷的浓度,减少危险。

6.4.6 在午间休息或下班后,在保证产品质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将生产区域门窗打开,保持自然通风,降低正己烷浓度。

6.4.7应排除曾罹患过正己烷中毒的人员,这些人员不宜再安排从事正己烷相关的工作。

6.4.8 履行告知

6.4.8.1 公告栏告知。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正己烷职业危害防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测与评价结果。

6.4.8.2 合同告知。与正己烷接触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接触正己烷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不隐瞒所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导致的危害,告知正己烷接触者。

6.4.8.3 警示告知。存在正己烷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与储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包括宣传栏、工作场所入口处以及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岗位密集的工作场所每3个岗位设置1个,分散的岗位每个作业点都设置1个。标识的尺寸大小与安装高度应符合GBZ 158的规定。在有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醒目位置,公布急性正己烷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4.8.4 体检告知。正己烷接触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按GBZ 188规定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要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对体检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地告知并做好解释,让劳动者明白体检结果。

6.4.8.5 工伤告知。工伤申报程序和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正己烷接触者工伤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可参照GB/T 16180。

6.4.8.6 培训告知。在劳动者接触正己烷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应进行培训,在培训中应告知正己烷的危害和防护措施以及应急救援步骤。

6.5 行为控制

6.5.1 劳动者应注意个人卫生习惯,不应在工作场所进食、饮水和吸烟。

6.5.2 与正己烷工作场所无关的劳动者不应进入正己烷工作场所。如进入,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U6]

6.5.3 不应在存放和使用正己烷周边抽烟,以避免火灾发生,不宜把正己烷带出生产区域[U7] 。

6.5.4 不应将正己烷用于生产以外的其他用途,如用正己烷清洗衣服、家具、皮肤等。

6.6 个人防护及管理

6.6.1 若危险源不能消除,工程控制达不到要求,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6.2 按4.2.5的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应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劳安标识与合格证。

6.6.3 正己烷侵入人体的主要途径为呼吸道、眼睛和皮肤,应重点考虑这些部位的防护。若操作不当,则按照7.5的要求处理。

6.6.4呼吸防护:进入正己烷工作场所前,应先佩戴好呼吸防护用品。纱布口罩不应使用,至少应使用活性炭口罩。

6.6.5 皮肤防护

6.6.5.1眼部防护:正己烷有可能飞溅到眼睛时,应配备符合GB 14866规定的眼部护具。

6.6.5.2手部防护:严禁正己烷接触者徒手接触正己烷,应佩戴氟橡胶或腈橡胶防护指套或手套。

6.6.6用人单位应培训和监督正己烷接触者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人防护用品。应让劳动者学会正确佩戴、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

6.6.7用人单位在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个人防护用品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6.6.8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个人防护用品,若失效则应及时更换,可参照GBZ/T 195。

6.6.9正己烷独立操作间的门口应配置个人防护用品,如活性炭口罩、眼部护具、氟橡胶或腈橡胶防护手套等。防护手套检查方法:向手套内吹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若漏气则

[U1] 如果为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议删除“这些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把“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改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U2]密闭/隔离其实不需要太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以建议调整将其调整到通风排毒环节,说法可以调整“应设置卫生防护设施,其设计与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以确保其有效性”

[U3]前面部分调整到6.3.1.2,后半部分属于通风排毒的内容,放在密闭/隔离章节妥否?请考虑,建议删除

[U4]建议6.4.2、6.4.3和6.4.5合并。

6.4.2 可能存在或产生正己烷职业危害的设备、正己烷溶剂包装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包括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正己烷的特性、职业危害、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U5]6.4.6、6.4.7建议删去

[U6]调整“如进入,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U7]不应在存放或使用正己烷的区域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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