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讲义

发表时间:2011-11-0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从国际上看:人类社会即将告别为发展经济而破坏环境、导致公害病和职业病的工业革命时代,迈向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改善生命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时代。

1948年联合国在《全球人权宣言》中宣布:所有的人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此后,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197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又将职业危害的相关问题列为全球必须解决的七大问题之一,要求各国尽快立法加以控制。

1994年,WHO提出“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宣言。

l从国内形势看: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改革开放后,职业病再次进入高发期,成为危害劳动者健康的严重社会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尘肺发病最多的国家,现有42万尘肺病人,人数超过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并仍以每年1.5-2万例的速度增长。另有60余万可疑尘肺病人;全国每年报告的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数千人,死亡数百人,且呈上升趋势。新技术、新材料带来的职业危害、放射性危害和职业肿瘤问题比较突出。

据卫生部对15省30个县的乡镇企业调查,83%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其中60%没有配备任何卫生防护设施,9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几种主要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检出率高达15.8%。

l从对外交流看: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的国际挑战。

WTO技术壁垒协定的规定:“国家有限干预的方面是涉及国家安全、健康、环保及防止欺诈行为等。这些必须制定相应的强制性技术法规与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公约、准则、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成员国必须将安全、健康、环保纳入企业和生产的规范化、法制化的社会监管体系。国家之间进行产品贸易、技术转让和企业合资、合作或跨国经营时,在提供安全的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及企业时,必须附有“安全、健康、环保”等技术文件。由于以前我国没有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和尚未加入世贸,无法禁止外商在投资时将本国不允许生产或使用的有职业危害的企业、技术和产品引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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