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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解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2012-05-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背景

我国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涉及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以及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职业病危害严重。张德江副总理在今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指出,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相对薄弱,全国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撑力量不足,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因此,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总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吸收、参考安全生产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机构监管办法》)。

范围

关键词: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本《机构监管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因此,上述技术服务机构不在本《机构监管办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分级与业务范围

关键词:中小企业,向基层倾斜,三个等级

为了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构监管办法》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层级设置上向基层倾斜,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改变了原卫生部门两级管理的体制,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3个等级,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认可并颁发证书。

小提示:2级改为3级,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关键词:业务范围,甲级,乙级,丙级

《机构监管办法》根据甲级、乙级和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界定了不同的区域范围和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仅针对建设项目):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且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等必须由甲级技术服务机构来承担。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且,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等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能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机构监管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资质条件

《机构监管办法》根据技术服务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以及对技术能力的不同要求,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和丙级3个资质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条件。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关键词:必需的设备仪器,不含房产

考虑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以及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必须资金要求,结合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设备仪器状况,对甲级、乙级、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对固定资产的限制,主要是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所必需的设备仪器等(此处固定资产不含房产)。

人员条件

关键词:专业,技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结果的客观、真实、科学、公正,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实际需要,《机构监管办法》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此外,承担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质量控制、工程控制等方面技术人员必须经职业卫生专业培训合格。

小提示:专职技术负责人要有相应职称和工作经历,技术人员要专业培训合格。

技术评审制度

关键词:专家,专业,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例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审查,需要对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能力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各种仪器参数及校准等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给予具体的审查,机构的评价能力中的工程控制方面又涉及到具体的工程技术参数和指标,检测、评价的质量控制会涉及到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因此,《机构监管办法》借鉴相关领域经验做法,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设立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的技术评审制度,对专家库的建立、专家组的组成以及技术评审的方式、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设立技术评审制度,目的是利用职业卫生专家的专业能力和相对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对申请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技术把关,以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和社会公信力。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公开选拔了一批专家组建了总局的职业卫生专家库。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建立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

小提示:建立专家库,组成专家组,发挥专家技术优势,提供技术把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要求

关键词:依法独立开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机构监管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键词:禁止

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关键词:新设定,处罚条款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办法》对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年度评估检查、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续展、资质证书变更、资质证书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确保行政许可的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机构监管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和认可程序、时限,以及变更、延续、注销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提高认可的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为保证依法行政,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

本《机构监管办法》中所涉及法律责任除《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外,还依据部门规章的权限新设定了部分处罚条款。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是,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原发证机关做出决定。

前后衔接

关键词:资质认定

关于卫生部门原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的前后衔接问题,《机构监管办法》中给出了明确规定:

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卫生部门原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机构监管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提示:原资质证书有效,但需换证,期满需申请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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