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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12-05-11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煤炭需求迅速增加。为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对小煤矿实施整合技改、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建设项目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违背项目建设规律,无序施工问题突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设计不规范、施工质量不达标,煤矿建设市场主体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方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煤矿建设施工程序,保障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能

(一)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能。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全面负责,是项目建设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统一管理机制。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期间领导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建设单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三)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在施工、监理招标中,要结合煤矿建设施工的灾害特点,合理划分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招标工程标段。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原则上只能发包给1个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个。

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建设单位不得压低正常工程造价,不得随意压减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影响安全。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核准的要求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强井田地质勘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井田地质勘查资料应当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确保资源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满足煤矿设计需要。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过评审,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做好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工作。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应当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六)规范设计报批程序。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情况更加复杂,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确保其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八)严格项目开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标准,开工前,必须取得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以及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完备,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同时应当及时将开工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不具备上述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含冻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九)做好联合试运转工作。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必须按规定报批,其中大中型煤矿项目报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批,小型煤矿项目报市(地)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批,并满足下列要求: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煤矿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但联合试运转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十)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编制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工作,严把设计质量关

(十一)规范项目设计。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标准、规定等,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资源储量、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编制任务。

(十二)强化现场服务。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派相关专业的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施工问题。

三、落实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十三)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十四)强化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跟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

(十五)严格按资质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资质施工。

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或斜井垂深大于200米及长度大于1000米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矿山施工资质。

(十六)保证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满足安全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十七)实施施工单位信息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确保施工项目部人员业务能力满足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需要。

四、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规范工程监理行为

(十八)明确监理安全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监理单位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及监理设备,每个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要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

(十九)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报告建设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并做好监理报告。

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二十)加强地方政府的协调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在制定和实施煤炭产业发展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依法、有序、安全开发煤炭资源。

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二十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投资、建设行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超层越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要责令整改;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整改或停止施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冒险组织施工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要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二)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审批程序。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净增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项目核准(审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对不具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批准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申请。

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生产许可证照发放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对于批小建大项目的新增生产能力不予认可。2005年后投产的煤矿建设项目以设计能力为准,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二十三)切实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要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加强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勘查工作完成后,有关单位要对拟提交大中型储量规模的勘查项目开展野外工程验收。

(二十四)严格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和矿区范围划定。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开展煤矿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工作。勘查报告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

(二十五)严格各类资质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煤炭行业相关资质管理办法,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煤矿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应当征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申请煤矿设计资质的还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煤矿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动态考核,发现有关单位能力、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设计单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当向颁证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颁证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六)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煤矿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初审同意意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施工企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颁证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理。

(二十七)强化对煤矿施工项目部的业务能力考核。项目开工备案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同一项目施工单位数量及资质,施工项目部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从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施工人员培训等情况,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持续符合要求。

(二十八)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逐级报告,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告,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核准项目、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

(二十九)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力度,发现非法、违法建设的,要依法查处;要依法组织开展煤矿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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