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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2

发表时间:2013-07-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12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本条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简述、特殊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及控制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记录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1)。

二、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效果承担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监理的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及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施工过程职业病防治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设施投入情况、监理工作成效,并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资料、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

附件:1.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2.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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