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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

发表时间:2014-05-2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鲁安监发〔2014〕60

各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筹做好服务机构规划和发展

服务机构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服务机构规划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管理现有服务机构,重点推进丙级服务机构,稳妥发展乙级服务机构。各级安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区服务机构的现状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做好服务机构的规划发展工作,全面提高服务机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切实做好已换证服务机构的规范提升工作

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13号)、《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86号)部署,为实现已换证服务机构的平稳过渡,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2014年6月30日前,对已按照原省卫生厅原标准换证的乙级服务机构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规范:

1.对达到乙级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的服务机构,由所在市安监局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见附件1)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2)后报送省安监局,经省安监局复核符合要求的,于今年6月30日前进行公告,明确其业务范围。

2.对今年6月30日达不到乙级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的服务机构,各市安监局要加强指导和沟通,使其尽快明确发展方向,实现平稳过渡。其中,具备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的,鼓励其按规定程序申请丙级资质认可;计量认证项目等达到乙级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但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的,要尽快组织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安监局统一安排的培训考核;达到新标准的及时公告,明确其业务范围。

3.对资质已过有效期,按规定未申请资质延续或申请资质延续未通过审核的服务机构,其资质终止。资质终止后有意愿继续从事技术服务的,鼓励其按照新标准继续完善条件,重新申请资质认可。

对现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所在市安监局要督促其做好规范提升工作,鼓励其发展为丙级服务机构。

三、认真做好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规范管理工作

1.现有服务机构中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仍持有原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对已过有效期的,省安监局统一安排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省安监局统一印制的《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仍在有效期并在原单位工作的,直接换发。

2.服务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原单位的,其资格证书自动作废,由原单位将证书交回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到新单位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新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换证考核申请表》(见附件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换证考核,考核合格的换发《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

四、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服务机构的发展,直接影响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局。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1.妥善处理好规范提升中遇到的问题。服务机构规范提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服务机构切身利益。各级安监部门要转变作风,深入服务机构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为服务机构的发展搞好指导和服务。对辖区内服务机构提出的资质认可申请,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2.严格资质审核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做好资质认可的审核工作。对乙级服务机构的初审,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确保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发现弄虚作假的,有关服务机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切实抓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服务机构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各服务机构要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加强行业自律;要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12月31日前,所有乙级服务机构都应建立官方网站,或在官方网站设立职业卫生专栏。

        附件:1.申报材料.doc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doc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换证考核申请表.doc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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