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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开展2016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发表时间:2016-03-29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吉安监管职卫〔2016〕4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18号)为做好我省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一)评估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二)加强地区间学习和交流,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水平。

(三)为迎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估做好准备。

二、评估组织

省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组,成员由职业卫生监管处有关人员组成。具体实施过程中,将从各地区抽调相关人员参与评估工作。

三、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通化市、延边州各提供150家,白山市、白城市各提供100家,长白山管委会提供15家,梅河口市提供60家,公主岭市提供30家用人单位的名录[见附件1,提供的名录(包括向国家提供的名录)需确定为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参加2015年评估的用人单位不再参加2016年评估,同时,代表我省参加国家评估的地区要再提供300家用人单位名录,名录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县(市、区)、所属行业(见附件2)、规模类型(见附件3)以及登记注册类型(见附件4)等基础信息。评估组将从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通化市、延边州各抽取100家,白山市、白城市各抽取70家,长白山管委会抽取10家、梅河口市抽取40家,公主岭市抽取10家用人单位进行集中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

(二)评估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见附件5)确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材料准备

(一)各地区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总结。

(二)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回执,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2.2015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3.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5.2015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培训计划、签到表、试卷等)或其他证明材料;

6.近3年(2013-2015)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超过20人(含)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低于20人的,需全部提供);

7.2015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近2年(2014-2015年)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附在劳动合同后)原件或复印件(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超过20人(含)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低于20人的,需全部提供);

9.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汇总表,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图片等复印件资料;

10.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三)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回执,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2.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

3.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5.2015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培训计划、签到表、试卷等)或其他证明材料;

6.近3年(2013-2015)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超过20人(含)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低于20人的,需全部提供);

7.2015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近2年(2014-2015年)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超过20人(含)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低于20人的,需全部提供);

9.2015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四)代表我省参加国家评估的地区还需提供2015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见附件6,每个地区55份,评估时统一提供)。

五、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阶段(2016年3月至4月)。

评估组起草下发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通知,确定评估人员和时间,各地区上报评估用人单位名录。

(二)评估实施阶段(2016年4月至8月)。

评估组将分阶段开展评估,评估前一周将通知被评估地区评估时间和人员,反馈评估用人单位名录。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至9月)。

评估组按照评估标准评估各地区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完成评估报告,并及时进行通报。

七、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二)在评估准备阶段,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估组推荐4个被评估市(州),总局评估组将从中抽取2个市(州)代表我省参加评估,原则上已参加国家评估的地区不再代表我省参加2016年国家评估。

(三)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于4月15日前将职业病危害评估用人单位名录(包括代表我省参加国家评估的地区需提供的名录)和参加评估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局职业卫生监管处。

联系人:李晓文 金百川 联系电话:0431-85096338

邮箱:lxw@jl.gov.cn

附件:1.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用人单位名录

           2.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目录

           3.用人单位规模类型目录

           4.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类型目录

           5.评估标准

           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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