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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作为公民享有哪些劳动者健康权益

发表时间:2011-11-2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健康权,是指人们对其生命健康所享有的权利与利益以及生命健康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是每个劳动者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权益,是指与劳动者职业健康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及其相关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主要有: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健康保护权利;

3.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权利;

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裹复印件的权利;

5.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要求羽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视察,所需费用扫用人单位承担的权利;

6.孕妇、哺乳期的女工有权拒绝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雹害的作业;

7.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8.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享受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权利;

9.被发现疑似职业病时有被告知的权利,有获得检查诊断、医学观察由用人单位付费的权利,有按规定选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检查诊断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有申请再鉴定的权利,鉴定时有参与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的权利,有提请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其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有按照卫生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关鉴定费的权利;

10.职业病人有权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11.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病人,享有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权利;

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健康检查和按国家规定予以妥善安置的权利;

13.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依法保留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的权利;

1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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