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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13-01-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陶氏化学、巴斯夫中国、交通部交通研究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齐、张建荣、张海峰、赵永华、……等。

引 言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由装载、运输、卸载等环节组成,缺一不可,只有管理好各个环节,才能保证全过程安全。本标准从全过程管理角度,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涉及的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运输包装、专用车辆、从业人员、承运商管理、装卸作业、行程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作业者、管理者、监督者提供了便于使用和操作的标准和导则,有利于各环节参与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对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运输包装、专用车辆、从业人员、承运商管理、装卸作业、行程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1—4 压力容器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509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 16563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 19905 液化气体运输车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AQ 3001 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

AQ 3003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

AQ 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JB/T 4782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JT 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JT 719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2

道路运输 road transportation

使用载货汽车在道路上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总称。

3.3

运输企业 transport enterprise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4

承运商 common carriers

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通过订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合作合同,为托运方提供运输服务。

3.5

托运方 shipper

委托承运商将危险化学品运输到指定地点、交给指定接收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3.6

接收方 the receiver

接收承运商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3.7

运输包装 transport package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专门设计、制造、用于道路运输的包装。

3.8

专用车辆 special vehicle

满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所需要的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的载货汽车,包括厢式货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集装箱和其他货车。

3.9

罐车 tanker

特指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

3.10

从业人员 practitioner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有关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管理人员和装卸操作人员。

3.11

装卸作业 loading and unloading operation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的装载、卸载活动。

3.12

首次充装 the first loading

新制造的罐车或经过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后的罐车进行的第一次充装。

3.13

企业主管部门 department in charge

企业主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部门。例如:企业设置的物流部、安全环保部等。

3.14

业务相关部门 business related departments

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企业危险化学品收货、储存、装卸、发货的部门。

3.15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road transport accident of hazardous chemicals

专用车辆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燃烧、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

4 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4.1 基本要求

4.1.1 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危害、影响因素进行系统地辨识,范围应覆盖从装载、运输到卸载的全过程。

4.1.2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特点、危害和影响的情况,采取适用的风险评价技术、方法和程序,确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风险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a)故障假设分析;

b)故障假设/检查表分析法;

c)安全检查表法;

d)预先危险性分析PHA。

4.1.3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并通知到相关方和所有受影响的员工,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熟知。

4.2 装卸作业风险评价

4.2.1 托运方应对装载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接收方应对卸载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应针对风险评价结果,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降到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4.2.2 在对装卸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时,应同时考虑下列因素的危害和影响:

a)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险性;

b)承运车辆、人员;

c)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

d)装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中毒、粉尘以及高处坠落、车辆伤害、调车作业伤害等;

e)周围设施、装置突发紧急情况。

4.3 道路运输风险评价

4.3.1 运输企业应对道路运输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并针对风险评价结果,提出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

4.3.2 在进行道路运输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时,应同时考虑下列因素的危害和影响:

a)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危险性;

b)专用车辆的技术状况;

c)道路条件和环境状况;

d)驾驶员、押运员的行为。

4.3.3 应对行车路线进行实地勘查,充分辨识风险点、限速点和禁行道路、区域,评估停车地点的安全性以及可利用的应急救助设施和机构,并保持随时更新。

4.3.4 在辨识风险点时,至少应考虑下列因素:

a)学校、工厂门口;

b)道路交叉点或十字路口;

c)城镇或集市;

d)道路施工路段;

e)急转弯处;

f)长陡下坡道;

g)狭窄桥梁和隧洞;

h)可能发生劫车事件或其它破坏活动的地点;

i)可能发生山体滑坡的地点;

j)环境敏感点,如:河流、池塘、湖泊等。

4.3.5 在评估停车地点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

a)专用车辆短时停放的安全;

b)过夜停车的安全;

c)车载货物的安全;

d)驾驶员的安全。

4.3.6 承运商应将选定的行车路线、道路运输风险评价结果、防范措施等提交托运方,托运方应进行安全审核。

5 运输包装

5.1 基本要求

5.1.1 托运方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状态、危险性以及GB/T 15098、GB 12268,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及包装类别。

5.1.2 未列入GB 12268的危险化学品,应委托交通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运输条件鉴定。

5.2 包装容器

5.2.1 包装容器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 12463规定的要求。

5.2.2 包装容器上应粘贴或拴挂符合GB 15258、GB 190和GB/T 191规定的标签和标志。

5.3 罐

5.3.1 常压罐体应符合GB 18564规定的要求。

5.3.2 压力罐体应符合TSG R0005和GB 150.1-4规定的要求。

5.3.3 罐式集装箱应符合GB/T 16563、TSG R0005和JB/T 4782规定的要求。

5.3.4 集装箱应符合JT 672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5.3.5 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阻隔防爆罐体应符合AQ 3001规定的要求。

5.3.6 压力罐体应由持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CR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检验合格。

5.3.7 罐体的容积应与车辆行驶证的核载质量相匹配。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剧毒品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3。

5.3.8 罐体的材料应与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匹配。

5.3.9 罐体上的安全阀、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阀、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装卸阀门、装卸软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规定。

5.3.10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罐体,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6 专用车辆

6.1 基本要求

6.1.1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GB 18565规定的要求。

6.1.2 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符合GB 1589规定的要求。

6.1.3 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应符合JT 719规定的要求。

6.1.4 专用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 198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

6.1.5 专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

6.1.6 专用车辆应安装符合GB 13392要求的标志牌和标志灯。

6.1.7 专用车辆应安装符合GB/T 19056规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6.1.8 专用车辆应安装符合AQ 3004规定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6.1.9 专用车辆应配置有效的切断总电源装置,切断总电源装置应安装在驾驶室内。

6.1.10 专用车辆应配备有效的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6.1.11 运输液化气体的专用车辆应符合GB/T 19905规定的要求。

6.1.12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6.1.13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专用车辆应符合GB 20300规定的要求。

6.1.14 运输需控温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应有有效的温控装置。

6.1.15 专用车辆应根据所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6.1.16 运输剧毒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驾驶室内应配备一个干粉灭火器,在车辆两边应配备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相适应的灭火器各一个。灭火器应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6.1.17 专用车辆应按规定足额办理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6.2 使用管理

6.2.1 运输企业应建立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6.2.2 运输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2.3 运输企业应建立专用车辆出车、运行、回场检查制度。

6.2.4 运输企业应建立专用车辆调度和行车日志,记录专用车辆运行情况。

6.2.5 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专用车辆办理牌照、营运证、准运证等证件。

6.2.6 运输企业宜建立符合AQ 3003要求的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监控专用车辆的运行情况。

6.2.7 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应按照《出车前车辆检查表》(附录 A)对专用车辆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在确认其状态正常后才可以出车。

6.2.8 每三个月,运输企业的管理人员应按照《日常车辆检查表》(见附录B)对专用车辆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带病车辆不得上路。

6.2.9 车上配置的灭火器除了每天检查其压力表指示外,每季度还应由消防专管人员全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日期标记在灭火器的铭牌上。

6.2.10 应使用罐式集装箱运输液化气体、闪点小于23℃的易燃液体、剧毒品和危害水环境的液体化学品。

6.2.11 应使用厢式货车运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剧毒品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固体化学品。

6.3 维护与保养

6.3.1 运输企业应建立专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检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技术、安全状况良好。

6.3.2 运输企业应按GB/T 18344的要求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6.3.3 运输企业应按TSG R0005的要求对罐车进行定期检验。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首次全面检验应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罐体安全状况等级按照表1要求确定。

表1 罐车全面检验周期

罐体安全状况等级全面检验周期

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

1级~2级5年5年

3级3年2.5年

6.3.4 专用车辆应在交通部门认可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汽车罐车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定期检验,罐式集装箱应在交通部认可的船级社检验机构定期检验。

6.3.5 运输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维修服务公司对专用车辆进行修理或保养。

7 从业人员

7.1 基本要求

7.1.1 从业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无犯罪纪录。

7.1.2 驾驶员应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7.1.3 从业人员应接受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

7.1.4 从业人员应熟悉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载、运输、卸载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7.2 罐车从业人员

7.2.1 压力罐车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学习压力容器基本知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装卸工艺流程、安全运输等规定,能熟练掌握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措施,并取得《罐车操作证》、《罐车准驾证》和《罐车押运员证》。

7.2.2 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应掌握罐车安全附件的型号、规格、性能及用途,经常保持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活、准确可靠。

7.3 从业人员管理

7.3.1 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制度。

7.3.2 新员工和转岗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7.3.3 驾驶员应参加防御性驾驶培训,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和安全理念。

7.3.4 运输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等培训教育,每人每季度接受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0学时。

7.3.5 运输企业应如实、及时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并存档管理。

7.3.6 运输企业聘用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持有有效的从业人员资格证。

7.3.7 运输企业应建立驾驶员、押运员、车辆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资料应完整。

7.3.8 运输企业应明确驾驶员、押运员、车辆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托运方、接收方应明确装卸作业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7.3.9 运输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意外保险。

8 承运商管理

8.1 准入管理

8.1.1 基本准入条件

8.1.1.1 承运商选择前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应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不得由个体车辆挂靠经营;

b)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专用车辆小于30辆(含),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用车辆在30辆至60辆(含)的,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用车辆大于60辆的,应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应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c)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50至199人以上的配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200人以上的按1%配备;50人以下的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委派;

d)具备50辆车辆以上规模的承运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并设立专门的监控中心,配备专职安全监控人员,确保24小时监控;

e)应按企业规模向当地安监部门缴纳一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0辆以下缴纳30万元人民币;100辆至300辆缴纳100万元人民币;300-500辆以上缴纳150万人民币;500辆以上缴纳200万人民币。

8.1.2 资质预审查

8.1.2.1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收集承运商的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企业规模、营运能力、资信评级和质量管理体系及其通过认证的情况;

b)历史从业记录或上一年度承运类似危险品的年度报告,包括服务及时性、质量、HSE管理绩效记录等;

c)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等相关作业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d)相关从业人员招聘的书面程序和记录,包括工作经验、能力、教育水平等内容;

e)事故应急响应及救援流程及相关材料;

f)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入门、专业培训方案和记录;

g)专用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计量和质量检测技术条件、物流技术条件。

8.1.2.2 主管部门组织对承运商提供的资料验资。

8.1.3 筛选与评估

8.1.3.1 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各业务相关部门对承运商资质进行筛选并提出评估意见。

8.1.3.2 承运商应具备适合的承运规模、资信、业务、资费和支持能力

8.1.3.3 各业务相关部门负责对承运商预期达到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估,应包括:

a)满足法规和客户要求方面的积极承诺及措施;

b)相关人员的职责划分及措施;

c)运输及时性和可靠性。

8.1.3.4 各业务相关部门负责对承运商质量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应包括:

a)不安全状态的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能力;

b)安全责任事故、质量污染与货物丢失事件记录;

c)满足法规和客户要求的责任保险;

d)运输质量事故处理。

8.1.3.5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承运商管理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参考资料应包括:

a)专业培训及再培训记录;

b)操作人员的培训是否包括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响应机制;危险品特性及处置;个体防护用品使用;事故报告、调查和分析等内容;

c)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能力评估报告;

d)针对相应的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

8.1.3.6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地考察承运商经营场地,并对专用车辆进行现场检查与抽检。

8.1.3.7 各业务相关部门负责对承运商化学事故应急及救助流程进行评估。

8.1.3.8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承运商日常安保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8.1.4 承运商的确定

8.1.4.1 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意见提出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成为企业合格承运商。

8.1.4.2 对于需求特殊或临时性的承运商评审,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8.1.4.3 各业务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承运商申报的承运工具明细及相关资料,选择并确定承运商可提供的合格的专用车辆。

8.1.4.4 托运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编制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计划,明确专用车辆、危险品名称、数量、行车线路以及装卸时间、地点与进度要求等内容。

8.1.4.5 承运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可包括:

a)运输过程中,运输危险品车辆出现机械故障,超载,或者驾驶员的违反操作规程等因素,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运商负责;

b)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发生泄漏、火灾等化学事故,由承运商负责;

c)运输过程中,驾驶和押运人员应定时停车检查所装货物的情况;

d)由供货方负责发货运输时,业务员应按运输管理制度内容向供货方在供货合同注明供货方式及运输由谁负责委托,提醒供货方应对运输企业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签订运输安全协议。

8.2 日常管理

8.2.1 承运商日常管理

8.2.1.1 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承运商资料档案,档案包括合格承运商名录、承运商调查评价表、收集到的承运商资料和专用车辆及作业人员等资料,必要时可建立企业承运商信息管理系统。

8.2.1.2 主管部门保持与承运商的信息沟通,适时反馈专用车辆的营运情况,对承运商及其车辆的管理提出整改要求,对承运商的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

8.2.1.3 每年组织召开承运商座谈会,沟通双方运输服务信息,完善管理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8.2.1.4 定期组织承运商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

a)危险化学品的特性;

b)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c)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8.2.1.5 企业各业务相关部门负责向承运商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及是否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等情况。

8.2.1.6 各业务相关部门组织考评由供货方负责配送原辅料的承运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规定企业对此类承运商应满足8.1.1的要求。

8.2.1.7 企业主管部门通过承运商提供的专用车辆监控系统,不定期抽检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营情况。

8.2.2 专用车辆日常管理

8.2.2.1 承运商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增减专用车辆,应提前申请并提交变更明细及相关原始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记录、存档后方可实行。

8.2.2.2 对于从事企业产品配送和原料运输的专用车辆,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审查一次车辆定点验资与计量资质。

8.2.2.3 对于由供货方提供原辅料进厂的专用车辆,各业务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资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需制定措施,并在装卸安全检查确认表上会签,相关部门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接卸,并将不合格的承运商及专用车辆名单通报供方。

8.2.2.4 各业务相关部门负责对专用车辆资质进行评审和到期复审,签发准运(装)证,并核定准运(装)证有效期。

8.2.2.5 相关作业单位负责查验准运(装)证并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专用车辆进行现场安全监察确认。

8.3 检查与考核

8.3.1 企业主管部门应每三年对承运商进行年度复评,并建立档案。对于不合格的承运商,及时提出改进要求,承运商按要求组织落实改进措施,并将改进结果上报、验证。

8.3.2 年度复审后重新确定承运商,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承运商。

9 装卸作业

9.1 职责

9.1.1 托运方和接收方是保证危险化学品装载、卸载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9.1.2 承运商应根据所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派适当的、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专用车辆,装卸作业时应服从托运方和接收方的管理。

9.2 基本要求

9.2.1 装卸作业区应设置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2.2 装卸作业区应远离热源、通风良好,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

9.2.3 易燃易爆装卸作业区,应安装防静电和避雷装置,并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

9.2.4 存在易燃、有毒气体的装卸作业区,应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并保持完好。

9.2.5 装卸作业区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并配置足量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泄漏收容材料,并保持完好有效。

9.2.6 从业人员应根据所装卸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穿戴适当的个体防护用品,易燃易爆场所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鞋(靴)。

9.2.7 专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停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

9.2.8 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应有可靠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或采取了火花消除措施的机械及工、属具。

9.2.9 压力罐车的装卸用管应每半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装卸用管工称压力的1.5倍,使用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装卸用管应标志开始使用日期,其使用年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2.10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立即驶离,不准在厂区停留。

9.3 罐车装卸作业

9.3.1 装卸前

9.3.1.1 装卸作业前,应对随车规定携带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a)随车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资格证书有效;

b)首次投入使用并且有置换要求的罐车,应有置换合格报告或者证明文件;

c)充装剧毒化学品的,应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运输通行证。

9.3.1.2 装载前,应按照《罐车充装检查表》(附录 C)对罐车的技术、安全进行验证检查。

9.3.1.3 首次充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前,应对罐内气体进行分析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应重新进行氮气置换或抽真空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9.3.1.4 首次充装对含水量有特别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前,应对罐内含水量进行分析和处理。

9.3.1.5 充装前,应确认所装危险化学品与罐车涂装标志一致,卸载前,应确认所卸载危险化学品与贮罐上标志一致。

9.3.1.6 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 欧姆。

9.3.1.7 配置装卸紧急切断装置和安全连锁报警保护装置的,装置应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

9.3.1.8 卸载前,应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载,并详细填写卸载记录。

9.3.2 装卸中

9.3.2.1 装卸时,操作人员应按照充装、卸载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装卸作业过程中,押运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应现场监控,不得离开,管理人员应巡回检查。

9.3.2.2 应使用专用的装卸用管进行装卸。装卸用管的材料应与危险化学品相容,与罐车的连接应符合充装工艺规程的要求,连接应可靠,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安全保护措施。压力罐车装卸用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9.3.2.3 装卸时的压力、温度和流速应符合所装卸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于易燃液体,初始流速不得超过1m/s,正常作业流速不宜超过3m/s。

9.3.2.4 充装时,操作人员应处于上风向。罐顶作业时,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如有护栏的安全平台或设置能系挂安全带的救命绳等安全措施)。

9.3.2.5 充装时应用衡器、液面计或其他计量装置 (如流量计)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压力罐车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罐体容积的90%,其它不超过95%。罐内没有挡板的罐车充装量不得在20%~80%之间。

9.3.2.6 在充装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充装危险化学品、充装日期、实际装量及充装者、复验者和押运员的签字。

9.3.2.7 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载。固定式罐车不得兼作贮罐用,不得直接从罐车灌桶、灌瓶。

9.3.2.8 应采用正确的方法卸载,不得采用蒸汽直接注入罐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体的方法卸载。

9.3.2.9 压力罐车卸载后,罐内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9.3.3 装卸后

9.3.3.1 充装后,应确认罐车进料阀门置于闭止状态,与装卸台的所有连接件已分离,罐体所有密封面、阀门接管等无泄漏,所有安全附件完好,罐车所有标识正确。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罐体外壁不存在结露、结霜现象。

9.3.3.2 充装后,应复核充装危险化学品和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如有超装、错装,应立即处理,否则严禁罐车驶离。

9.3.3.3 卸载后,应确认卸料阀门置于闭止状态,与装卸台的所有连接件已分离。

9.3.4 禁止装卸作业要求

9.3.4.1 遇雷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情况,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9.3.4.2 附近发生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疏散至安全区。

9.3.4.3 罐车安全附件、装卸附件、液压出现异常等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9.4 厢式货车和一般货车装卸作业

9.4.1 装卸前

9.4.1.1 装载前,运输企业应对照运单,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并认真检查包装。包装破损或危险化学品名称、标识与运单不符,应拒绝装载。

9.4.1.2 装载散装固体前,货车车厢应采取衬垫措施,防止撒漏。

9.4.1.3 装卸前,应对装卸机具进行检查。装卸托盘、手推车应尽量专用。

9.4.1.4 装卸毒害品前,应对刚开启的仓库、厢式货车先进行通风,装卸场所的毒害品浓度低于职业接触限值时方可作业。

9.4.2 装卸中

9.4.2.1 装卸时,应根据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以及包装上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4.2.2 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摩擦、撞击、震动、摔碰、拖拉、翻滚、冲击,防止包装损坏。

9.4.2.3 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时,装卸机具的最大装载量应小于其额定负荷的75%。

9.4.2.4 不同类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混装时,应严格按照JT617附录D 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执行。

9.4.2.5 装车堆码时,桶口、箱盖应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口应朝里。卸车堆码时,桶口、箱盖应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口应朝外。

9.4.2.6 装车堆码时,应从车厢两侧向内错位骑缝堆码,高出栏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超出车厢前挡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以保持装载平衡。

9.4.2.7 装载爆炸品时,车厢装货总高度不得超过1.5m。无外包装的金属桶只能单层摆放,以免压力过大或撞击摩擦引起爆炸。

9.4.2.8 装载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时,无外包装的金属容器应单层摆放。需要堆码时,包装之间应放置性质与所运货物相容的不燃材料衬垫并加固。

9.4.2.9 装卸气瓶时,不要把阀门对准人身,注意防止气瓶安全帽脱落,气瓶应直立转动,不准脱手滚动或传接,气瓶直立放置时应稳妥牢靠。

9.4.2.10 装载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气瓶应尽量直立放置,直立气瓶高出栏板部分不得大于气瓶高度的四分之一。水平放置时应横向平放,瓶口朝向应统一,最上层气瓶不得超过车厢栏板高度。

9.4.2.11 装载大型气瓶(盛装净重在0.5t以上)或气瓶集装架时,气瓶与气瓶、集装架与集装架之间应填牢填充物,在车厢后栏板与气瓶空隙处应有固定支撑物,并用紧绳器紧固,严防气瓶滚动。

9.4.2.12 卸载气瓶时,应逐个卸车,并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严谨溜放。

9.4.2.13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车厢门或栏板在原地关不上时,应有人监护,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慢速移动车辆。

9.4.3 装卸后

9.4.3.1 一般货车装车后,应进行适当的捆扎、系固,防止滑动。捆扎、系固材料及方法可参照9.5.3.8、9.5.3.9。

9.4.3.2 易滑动的包装件,应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

9.4.3.3 易撒漏、飞散的粉状危险化学品装车后,应用苫布遮盖严密、捆扎结实。

9.4.3.4 需用多块苫布覆盖时,两块苫布中间接缝处应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盖,且货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的苫布上面。

9.5 集装箱装卸作业

9.5.1 装卸前

9.5.1.1 装箱前,托运方应与承运商一起对集装箱的外观、内部、箱门等进行检查,确保状态良好、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a)集装箱主框架完整、箱壁、箱底和箱顶无任何明显变形;

b)集装箱外表的检验合格标志清晰、内容有效;

c)箱内清洁干燥,无先前所装货物的残留物和气味;

d)箱内地板和箱体内壁没有可能导致包件破损的突出物;

e)用于固定货物的角钩和系固环应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f)箱门能顺利开启,箱门周围的密封垫紧密,能保证密封。

9.5.1.2 装箱前,承运商应检查待装的包装件,确保完好。包括但不限于:

a)包装不应有任何损坏、渗漏和散漏迹象;

b)木板箱不应有钉子外露;

c)包装上贴有正确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d)有污染迹象的包装,应确定其安全性和可接受性;

e)包装外面的水、雪、冰及其他附着物应除去。

9.5.1.3 装箱前,应计划好集装箱中包装件的装载和系固方法。

9.5.1.4 应根据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选择合适的装卸机具。在箱内操作的叉车,提升重量限定为2.5t。

9.5.2 装卸中

9.5.2.1 计划装载的重量应不超过集装箱的允许净载重量。装货后集装箱总重应不大于集装箱安全认可铭牌所标明的总重。

9.5.2.2 集装箱应放置在坚固平整的地面或拖挂车上。使用拖挂车装箱,应防止车身倾斜,并具有防移动措施。

9.5.2.3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装要求进行装载,不应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或易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装在同一集装箱内。

9.5.2.4 与普通货物拼箱时,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后装先卸,并装在箱门口易卸处。

9.5.2.5 装箱时,危险化学品在集装箱内应有足够的支撑和固定,并分布均匀,防止集重和偏重。

9.5.2.6 装箱时,应在以下部位使用有效衬垫材料,保护危险化学品包装和集装箱侧壁板、箱门板:

a)危险化学品包装与箱壁之间;

b)不同货物或不同包装形式之间;

c)桶装危险化学品上下层之间;

d)角柱、角件、端柱和侧柱上。

9.5.2.7 衬垫应有足够防护强度,能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衬垫的类型包括托盘、胶合板、木条和木板等。

9.5.2.8 应采取适当的系固方法对集装箱内的货物加以系固,防止危险化学品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因移动而损坏。

9.5.2.9 系固方法本身不应导致危险化学品包装或集装箱的损坏。系固的材料主要有钢丝绳、纤维索、钢带、尼龙带、气袋等。

9.5.2.10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应进行加油、加水等作业。

9.5.2.11 对于装有易产生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卸货时应先打开箱门,进行足够的通风后方可进行作业。

9.5.3 装卸后

9.5.3.1 装箱完毕,应清除多余的系固材料、工具、废弃的包装材料等,然后关闭箱门,确认箱门的关闭装置锁闭牢靠。

9.5.3.2 应按规定在箱外粘贴好与箱内危险化学品性质相一致的危险标志、标牌。使用固体二氧化碳或其它冷冻剂时,在箱外做成标识。装载熏蒸货物或在熏蒸条件下运输时,箱门外应粘贴警告牌。

9.5.3.3 应如实记录装箱情况,并归档保存。

9.5.3.4 应对卸空的集装箱进行安全处理;有污染的集装箱,要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进行清扫或清洗。

9.5.3.5 装过毒害品的集装箱在清扫或清洗前,应开箱通风。进行清扫或清洗的工作人员应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品。洗箱污水在未作处理之前,不得排放。经处理过的污水,应符合GB8978 的排放标准。

10 行程管理

10.1 职责

10.1.1 承运商是保证危险化学品在途运输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在途运输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并严格执行。

10.1.2 在途运输过程中发生化学事故时,承运商应按照事故响应流程通知托运方和当地监管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事故处置。

10.2 前期准备

10.2.1 根据危险辨识结果,制定正式行车路线及备用路线行车路线卡,在与驾驶员进行充分沟通后,发到驾驶员和押运员手上。内容应至少包括:

a)风险点;

b)防范控制措施;

c)应急服务参考资料;

d)行车速度要求;

e)标准行程时间;

f)驾驶员的工作时间、驾驶时间、休息时间;

g)明确标注出所有经批准的临时停车点、休息停车场、过夜停车场。

10.2.2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车前,应携带如下基本证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机动车有效行驶证;

b)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

c)专用车辆(包括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

d)驾驶员的驾驶证;

e)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

f)所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g)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10.2.3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应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一致。

10.2.4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10.2.5 驾驶和押运人员出车前身体状况应良好,如有疲劳或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状况,应消除后出车。

10.2.6 根据所运危险化学品特性,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配备的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10.3 驾驶规范

10.3.1 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作时间,包括:

a)驾驶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连续驾驶4个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停车休息不超过1小时的,计入持续工作时间;停车休息超过1小时的,重新计算持续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连续休息8个小时;驾驶时间累积达到50个小时,应当休息至少24个小时;

b)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72小时,应至少有32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c)夏季高温期间,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

10.3.2 驾驶员只能将车停放在指定线路上的被确认的停车地点。

10.3.3 车辆行驶速度应保持一般道路上不超过60km/h、高速公路上不超过80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10.3.4 驾驶车辆时,司机不得使用通信设备,如需与外界取得联系需由押车人员协助。

10.3.5 行驶过程中,应正确使用行车灯光。

10.3.6 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道或绕行。

10.3.7 运输剧毒化学品时,驾驶和押运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10.3.8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10.3.9 需过渡口时,应自觉报告渡口管理部门,遵守渡口管理规定。

10.3.10 驾驶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不得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10.3.11 运输途中应选择不易颠簸的路面行驶,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慢行。

10.3.12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搭乘无关人员,不得逃避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10.3.13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使地线触地,以防静电产生火灾。

10.3.14 行驶过程中,应开启车载行车记录仪及GPS定位系统。

10.3.15 车厢内严禁吸烟,车辆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太阳暴晒的地方;运输、停靠至危险区域时,周围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0.3.16 运输过程中,押运员应每隔2 h检查停车一次安全防护措施及货物。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会同驾驶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10.3.17 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0.3.18 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危险化学品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

10.3.19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地停放,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停车时要留人看守,闲杂人员不准接近车辆,做到车在人在,确保车辆安全。

10.3.20 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需要充分考虑维修时货物带来的潜在风险,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

10.3.21 对装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残留物的运输车辆,不得动火修理。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10.3.22 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立即向托运方及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

10.3.23 车辆在企业厂内行驶时,应遵守GB4387的规定。

11 应急管理

11.1 应急队伍与物资装备

11.1.1 托运方应建立与其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11.1.2 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a)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

b)可能发生的危险;

c)急救处理措施;

d)事故处理的注意事项。

11.1.3 托运方应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托运方不能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11.1.4 托运方应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1.1.5 运输企业应配备常用的医疗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

11.2 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

11.2.1 托运方、承运商、接收方应分别对危险化学品装载作业、运输过程、卸载作业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分析和调查研究,识别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按照相关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11.2.2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经评审、发布后,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1.2.3 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包括但不限于:

a)在事故期间通信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

b)各种救护设施(用品)是否齐备、有效;

c)撤离步骤是否适宜;

d)事故处置人员能否及时到位等。

如有必要,应组织承包商和外部人员参与桌面或实际演练。

11.2.4 应急演练结束后,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再评审,找出存在的不足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11.3 事故救援

11.3.1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后,驾驶、押运员参照10.3.22执行。

11.3.2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同时依据事故严重程度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11.3.3 托运方应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1.4 事故调查与总结

11.4.1 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11.4.2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11.4.3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11.4.4 建立企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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