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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发现问题通报

发表时间:2016-07-1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煤安监司办﹝2016﹞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下发以来,各级煤矿安监机构精心安排、积极行动,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在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中共抽查煤矿1291处,查处安全隐患6139条,下达执法文书3405份,罚款2166.08万元,责令停产或停工矿井164处,责令停止生产工作面237个,提请关闭矿井1个(见附件1);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12个省(市)煤矿瓦斯防治进行了异地监察,共抽查煤矿49处,查处安全隐患581条,下达执法文书201份,罚款334.8万元,责令停产矿井1处,责令停止生产工作面22个(见附件2)。通过专项监察,发现煤矿瓦斯防治还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瓦斯防治基础依然薄弱、管理滑坡严重。一是部分地区建立和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不到位,未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云南、贵州部分煤矿未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新疆部分煤矿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人员审阅。二是部分煤矿采掘部署、抽采设计不合理,预抽时间不足,抽、掘、采失衡,抽采时间、空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三是部分煤矿企业实际安全投入降低,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配备数量不足、在用设备未能按期检验,瓦斯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流失严重,云南、湖南、江西等部分突出矿井未设置专业防突队伍、防突人员配备不足。

二、防突工作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一是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规定不落实,云南个别煤矿以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代替突出煤层鉴定,江西个别突出矿井新采区未经地方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二是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回采工作面预抽钻孔存在“空白带”,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四川、湖南等部分煤矿瓦斯抽采不达标,未达到区域消突即进入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三是防突效果检验、突出危险性预测不规范。部分煤矿瓦斯含量测定数据失真,瓦斯压力测定时间不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循环预测、区域效果检验钻孔布置数量不符合规定。四是瓦斯抽采现场管理不到位、抽采达标评判不准确,验收把关不严,基础参数测定数据失真,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均匀度评价等评价指标未考察,评判报告未按规定审批。

三、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可靠性、准确性差。部分矿井监控分站和瓦斯、风速、一氧化碳、设备开停传感器数量不足,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未开展故障闭锁功能测试,故障记录未追查分析故障原因;煤矿生产调度和安全监控未做到联合值守;监控维护人员未经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业务不熟练,未按规定调校传感器。

四、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存在盲区、责任不落实。一是瓦斯事故隐患排查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落实到班组和现场,个别煤矿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二是部分煤矿通风管理不到位,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部分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规定,部分乡镇煤矿甚至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仍有个别煤矿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甚至主要进风巷道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现象。三是瓦斯防治隐患排查整改不深入、不彻底,部分地区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隐患多、整改周期长、逾期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五、采空区密闭管理薄弱环节多。一是部分煤矿构筑密闭前未编制专项设计,密闭设计内容、施工措施和验收等针对性不足。二是采空区密闭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密闭台账,永久密闭墙未编号登记,未在密闭墙附近设置栅栏、警标,未定期检查密闭墙内外气体,未定期人工取样进行气相色谱分析。三是防治自然发火工作落实不到位,部分煤矿回采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墙;瓦斯检查员未记录自然发火观测点数据;瓦斯抽采管路未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连续监测;采煤工作面注氮管路、注浆管路未安装到位。

针对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存在的问题,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紧紧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紧密结合宣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督促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瓦斯综合防治措施,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深化落实《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安监总煤监〔2016〕58号),高度重视老空区透水、顶板大面积垮落、冲击地压等灾害耦合叠加引发老空区瓦斯突然涌出造成瓦斯事故。

二是督促煤矿企业使用好、维护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完善、严格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倒逼瓦斯综合防治工程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严格监督检查煤矿安全投入和瓦斯防治工程进展情况,对安全投入不足、采掘接续紧张、瓦斯防治工程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矿,必须依法停产整顿或核减产量。

四是加大对停产整顿矿井违规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私挖乱采盗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以隐患排查、治理整顿、撤出设备等为名进行生产,严防违法生产引发重特大瓦斯事故。

五是针对《煤矿安全规程》中瓦斯尾巷的使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等方面的新要求、新变化,认真排查、督促煤矿企业抓紧研究方案、制定措施、推进整改。

附件

1.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      

2.煤矿瓦斯防治异地监察情况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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