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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符合标准问题执法参考

发表时间:2014-05-0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执法参考:矿山生产所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判断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要求:

一是查看其生产厂家是否为正规的、有生产资质的厂家;二是查看其是否有出厂合格证;三是查看其是否有相关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测合格证明;四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对限制类和淘汰类装备的要求,禁止相关产品的使用;五是对一些特殊的安全装置,如提升罐笼的悬挂装置和防坠器等,应由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装置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六是被检查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国家出台的这部分标准非常多,如:《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调度绞车》GB/T15113-2005等等。

处罚依据: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按照上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使用,并按《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和《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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