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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汽油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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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为麻醉性毒物,对人体的影响表现为:急性中毒、吸入性肺炎、慢性中毒。

症状体征:

具有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乏力、心悸、多汗等神经衰弱综合征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可列为观察对象。

诊断检查:

1 急性中毒

1.1 轻度中毒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轻度中毒:

a)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视力模糊、烦躁;

b)出现情绪反应,哭笑无常及兴奋不安等表现;

c)轻度意识障碍。

1.2 重度申毒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急性重度中毒:

a.中度或重度意识障碍;

b.化学性肺炎;

c.反射性呼吸停止。

1.3 吸入性肺炎

汽油液体被吸入呼吸道后,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a.剧烈咳嗽、胸痛、咯血、发热、呼吸困难、紫绀及肺部啰音;

b.X线检查,肺部可见片状或致密团块阴影;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可增加。

2 慢性中毒

2.1 轻度中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四肢远端麻木,出现手套、袜套样分布的痛、触觉减退,伴有跟腱反射减弱;

b.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2.2 中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外,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a.四肢肌力减弱至3度或以下,常有跟腱反射消失;

b.四肢远端肌肉(大、小鱼际肌,骨间肌)萎缩。

2.3 重度中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诊断为重度中毒:

a.中毒性脑病,常见表现为表情淡漠、反应迟钝、记忆力、计算力丧失等;

b.中毒性精神病,类精神分裂症;

c.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所致肢体瘫痪。

3 皮肤损害

治疗方案:

1 治疗原则

1.1 急性中毒

应迅速脱离现场,清除皮肤污染及安静休息。急救原则与内科相同。

1.2 慢性中毒

根据病情进行综合对症治疗。治疗方法与神经精神科相同。

1.3 汽油吸入性肺炎可给予短程糖皮质激素治疗及对症处理。

2 其他处理

2.1 观察对象每年体检一次,重点进行神经系统检查,尽可能作神经-肌电图检查。

2.2 急性中毒轻度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患者经治疗恢复后,应调离汽油作业;吸入性肺炎治愈后,一般可恢复原工作。

2.3 慢性中毒患者应调离汽油作业,定期复查,并根据病情适当安排工作或休息。

预防及预后:

1.对油料的毒性要有足够的认识,不可麻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对油料的毒性要有足够的认识

2.国家规定汽油蒸气的最高容许浓度为350mg/m3,所以生产、储存、使用场所的空间汽油浓度均应在此卫生标准以下,以确保安全生产。

3.特别要注意防止汽油泼洒、渗漏,注意工作场所的通风。

4.严禁用嘴吸取油料,特别是含铅汽油。禁止用含铅汽油灌装打火机。禁止用含铅汽油洗涤汽车零件和衣服。

5.接触汽油操作应穿工作服,戴防护手套,下班时要用肥皂、清水洗净手、脸,有条件最好洗澡。不要接触汽油后就立即吃食物、抽烟。

6.油库工作人员不要随意进入油罐内清扫底油。如需要清洗油罐时,应先采取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等办法,降低罐内油蒸气的浓度。进罐人员必须穿上工作服、胶鞋、戴橡皮手套,必要时还要戴上过滤式防毒面具,系上保险带和信号绳。另外,油罐外面应有专人守护,随时联系,也便于轮换作业。每人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

7.工作中发现有头晕、头痛、呕吐等汽油中毒症状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到空气新鲜的地方休息。严重者应尽快送到医院。

8.从事接触汽油作业者,就业前均应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神经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心血管疾患、血液病、肺结核、肝脏病等不宜从事此类工作,在定期健康检查中,凡确诊上述疾病的患者均应调离接触汽油工作,进行治疗与疗养。妊娠及哺乳期妇女亦应暂时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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