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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丙烯酰胺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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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烯酰胺为白色结晶粉末,易溶于水,乙醇、乙醚、丙酮本品易聚合和共聚;在酸碱环境中可水解成丙烯酸。丙烯酰胺属中等毒类,可经皮肤和呼吸道吸收,在体内有蓄积作用,主要影响神经系统。从而引起四肢乏力,剌痛,麻木,共济失调,甚至肌肉萎缩等症状。体内丙烯酰胺需积累到一定剂量才发病,故急性中毒十分罕见,主要表现为迟发性毒作用,引起亚急性和慢性中毒。丙烯酰胺对眼和皮肤也有一定的剌激作用。其发病多为亚急性气候炎热时,发病率明显增高。

症状体征:

一、亚急性中毒:密切大量接触可出现亚急性发病,出现嗜睡和小脑功能障碍,表现为眼球水平震颤,言语含糊。指鼻及跟膝胫试验不稳,轮替动作失调,步态不稳等。2周后出现感觉运动型多发性周围神经病,表现为肢体麻木,剌痛,下肢无力。音叉振动觉和跟腱反射减退,具有早期诊断价值。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远端感觉电位明显降低,有神经原性损害,可伴有较多自发失神经电位。

二、慢性中毒:低浓度接触数月数年后,渐出现头痛头晕疲劳,嗜睡,手指剌痛,麻木感,常伴有两手掌发红,脱屑,手掌足心多汗。进一步出现四肢无力,肌肉疼痛。步态蹒跚,易前倾倒,神经系统检查,可见深反射减弱或消失,音叉震动觉和位置觉减退,闭目难立试验阳性等。神经肌电图检查表现与亚急性中毒相似;脑电图可轻度异常。

诊断检查: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接触丙烯酰胺的职业史,具有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及神经-肌电图改变或小脑功能障碍的症状、体征,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a.接触丙烯酰胺的局部皮肤出现多汗、湿冷、脱皮、红斑;

b.出现肢端麻木、刺痛、下肢乏力、嗜睡等症状;

c.神经-肌电图显示有可疑神经源性损害。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具有观察对象前两项中任何一项,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肢体远端音叉震动觉或痛觉、触觉障碍,同时伴跟腱反射减弱;

b.双侧跟腱反射消失;

c.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a.四肢震动觉或痛、触觉障碍水平达肘、膝以上,同时伴跟腱反射消失;

b.感觉性共济失调;

c.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自发性失神经电位。

5.3 重度中毒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明显嗜睡及小脑功能障碍;

b.四肢远端明显肌肉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

治疗方案: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可用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并辅以体疗、理疗及对症治疗。重度中毒者应同时加强支持疗法。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一般不调离丙烯酰胺作业,半年复查一次,尽可能作神经-肌电图检查。进行动态观察。

6.2.2 轻度中毒

患病期间暂时调离丙烯酰胺作业,经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并定期复查。

6.2.3 中度及重度中毒

应调离丙烯酰胺和其他对神经系统有害的作业,经治疗后根据检查结果安排休息或工作。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预防及预后:

可用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并辅以体疗、理疗及对症治疗。重度中毒者应同时加强支持疗法。

其他处理

1 观察对象

一般不调离丙烯酰胺作业,半年复查一次,尽可能作神经-肌电图检查。进行动态观察。

2 轻度中毒

患病期间暂时调离丙烯酰胺作业,经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并定期复查。

3 中度及重度中毒

应调离丙烯酰胺和其他对神经系统有害的作业,经治疗后根据检查结果安排休息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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