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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三氯乙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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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乙烯是中枢神经系统蓄积性麻醉剂,并对肝、肾和心有损害。

急性中毒出现酒醉样、头痛、头晕、易激动、癔病样表现。重症出现中毒性脑病及肝、肾和心脏损害,恢复期可出现神经抑郁、类偏执型精神病。

急性三氯乙烯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颅神经和明显的心、肝、肾损害虽有发生, 但均较少见。

根据接触情况及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可作出诊断。但应与其他原因引起的意识障碍、颅神经及心、肝、肾疾病相鉴别。

尿和血中可检出三氯乙酸和三氯乙醇。慢性中毒表现为中毒性神经官能症、中毒性心肌炎、肝脏损害及周围神经病,常损害三叉神经感觉支,出现味觉及嗅觉障碍,面部和舌前部感觉障碍。三氯乙酸可引起接触性皮炎。除脱离接触外,主要为对症治疗。

症状体征:

对人体的危害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急性中毒:

轻者呈头痛、头晕、耳鸣、酩酊感,步态不稳,疲乏,易激动,癔病样表现,嗜睡或失眠,肢本发麻,震颤,肌肉和关节疼痛等。

重者谵妄、抽搐、神志不清、昏迷、呼吸麻痹或循环衰竭。可引起中毒性肝炎及三叉神经麻痹,呈嗅觉、味觉障碍,面部、舌前部感觉丧失。慢性中毒:

呈疲乏无力、工作能力减退,头痛、发作性头晕、睡眠障碍,胃肠功能紊乱,心悸,胸部压迫感,心律不齐,周围神经炎,植物神经功能障碍和肝脏损害等。三叉神经麻痹的特点和急性中毒后所见相同。皮肤接触能引起皮炎、湿疹及造成皮肤干裂和继发性感染。

诊断检查:

1.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的三氯乙烯职业史,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并可有肝、肾及心脏损害的临床表现,结合职业卫生学调查,参考尿三氯乙酸含量的测定,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2 接触反应

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三氯乙烯后出现头昏、头痛、乏力、颜面潮红、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等表现,一般在脱离接触后24小时内可恢复正常。

3 诊断及分级标准

3.1 轻度中毒

除接触反应症状加重外,可有心悸、胸闷、恶心、呕吐、食欲减退等,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轻度意识障碍;

b) 三叉神经损害;

c) 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或中毒性肾病。

3.2 中度中毒

短期接触较大量三氯乙烯后,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中度意识障碍;

b)有两对以上脑神经损害;

c)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或中毒性肾病。

3.3 重度中毒

短期接触较大量三氯乙烯后,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 重度意识障碍;

b) 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或中毒性肾病;

c) 心源性猝死。

治疗方案:

1 治疗原则

1.1 迅速脱离现场,清洗污染皮肤、更换污染衣物,卧床安静休息;密切观察

病情。

1.2 接触反应者应至少观察24小时,并根据情况给予对症治疗。

1.3 无特效解毒剂,以对症及支持治疗为主。

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中度和重度中毒患者应调离三氯乙烯作业。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 GB/T16180处6.1 治疗原则

1.1 迅速脱离现场,清洗污染皮肤、更换污染衣物,卧床安静休息;密切观察

病情。

1.2 接触反应者应至少观察24小时,并根据情况给予对症治疗。

1.3 无特效解毒剂,以对症及支持治疗为主。

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中度和重度中毒患者应调离三氯乙烯作业。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 GB/T16180处理。

预防及预后:

1.使用三氯乙烯或以其作原料的产品的生产设备应密闭化,并要定期检修,防止意外大量泄漏。作业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

2.三氯乙烯作业应尽量杜绝开放工本或裸手浸泡与操作。当嗅及其特有的氯仿样气味,对眼睛有明显刺激感时,表明其空气浓度已超过1g/立方米,应立即戴口罩、面罩,并加强通风,及时排除泄漏源,清除泄漏液。

3.尽可能以低毒物质代替三氯乙烯作金属脱脂剂或清洗剂。

4.本品应妥善保管于阻凉处,避免火种,减少其蒸发。严防本品与火焰接触,以免产生高毒的光气。

5.作业人员应禁酒,因为乙醇可加强本品及其代谢物对肝、肾和中枢神经系统的毒性作用。

6.三氯乙烯作业人员应作就业前及每1~2年一次的定期体格检查。对神经系统、心、肚、肾及眼底等有病变者,应禁止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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