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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业病之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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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基甲酸酯类农药(carbamates)用作农药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这类杀虫剂分为五大类:①萘基氨基甲酸酯类,如西维因;②苯基氨基甲酸酯类,如叶蝉散;③氨基甲酸肟酯类,如涕灭威;④杂环甲基氨基甲酸酯类,如呋喃丹;⑤杂环二甲基氨基甲酸酯类,如异索威。除少数品种如呋喃丹等毒性较高外,大多数属中、低毒性。

症状体征: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中毒原因与有机磷农药相同,也是抑制人体内胆碱酯酶,从而影响人体内神经冲动的传递。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的发病快而且恢复得也快得多。没有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就施洒这类农药时,片刻后就会感到不适而停止工作。因为即刻终止了接触,病人会开始感到好转,但通过污染的衣服或皮肤继续吸收农药的情况除外。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具体中毒症状在连续工作3小时后开始出现,开始的中毒症状为中毒者感觉不适并可能有呕吐、恶心、头痛和眩晕,疲乏和胸闷;以后病人开始大量出汗和流唾液(流口水),视觉模糊,肌肉自发性收缩、抽搐,心动过速或心动过缓,少数人可能出现阵发痉挛和进入昏迷。一般在24小时内完全恢复(极大剂量的中毒者除外),无后遗症和遗留残疾。

诊断检查:

1.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接触大量氨基甲酸酯杀虫剂的职业史,迅速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结合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的及时测定结果,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后,方可诊断。

2 诊断及分级标准

2.1 轻度中毒

短期密切接触氨基甲酸酯后,出现较轻的毒蕈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乏力、视物模糊、恶心、呕吐、流涎、多汗、瞳孔缩小等,有的可伴有肌束震颤等烟碱样症状,一般在24h以内恢复正常。全血胆碱酯酶活性往往在70%以下。

2.2 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肺水肿;

b.昏迷或脑水肿;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治疗方案:

处理原则

1 治疗原则

1.1 迅速离开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和温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和指甲。

1.2 特效解毒药物:

a)轻度中毒者可不用特效解毒药物,必要时可口服或肌内注射阿托品,但不必阿托品化;

b)重度中毒者根据病情应用阿托品,并尽快达阿托品化;

c)单纯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不用肟类复能剂。

1.3 对症处理原则与内科相同。

2 其他处理

中毒治愈后仍可从事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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