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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的样品“代表性”问题

发表时间:2014-07-22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前,我国的化学毒物职业卫生标准向苏联学习,绝大部分采用最大容许浓度(MAC)。1990年代苏联解体后,加大改革开放力度。随着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转头向美国靠拢。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除少部分急性刺激性毒物仍然保留MAC标准外,其他绝大多数毒物改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为了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同时颁布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等现场采样与测量的配套标准。

正如GBZ 159所规定的,对有毒物质的采样要有代表性,要在最高时段、最高工作班采样,并对如何在工作场所科学布点、如何选择代表性个体逐一作了详细的规定。物理因素的测量标准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有了这些标准,似乎我们的采样就能代表工人的接触水平了。但据作者本人的长期在基层工作中的观察,即使有这些标准的保驾护航和职业卫生工作者的公平公正的服务精神,仍然难以保证其采样或测量的“代表性”。

为什么这么说呢?且听工人的理由(为了叙述方便,采取第一人称):1)打个比方,我在这个工厂工作了3年5年,几百几千天,你们才来检测15分钟或3天,能代表得了其他工作日的情况吗[日期代表性] ?2)我们工厂的物料时时刻刻在变,今天使用白电油,明天使用洗网水,后天则用异丙醇。就好比你们今天来了,我们使用异丙醇,就能代表我平时没接触苯吗?如果我白细胞低了要维权,大家就会认为我们没接触苯,是刁民。如果不维权,出来赚的工钱打了水漂,都要用来治疗[物料代表性]。3)即使物料不变,有些生产厂商在变,批号在变。你们今天检测的是今天的供应商提供的这个批号,前段时间的呢[批次或型号代表性]?4)我现在在这里擦拭,旁边那个女的在印刷,你们的报告能反映出我也呼吸了印刷工序所产生的毒气吗?车间噪声那么大,俺不是机器操作工,以后我耳朵聋了,你们的检测报告能提供我接触了85分贝以上噪声的证据吗[间接接触]?5)说到噪声更加来气,昨天你们没来的时候,我们这个车间10台机器都在开着,你们今天来了只开了3台,而且声音还是比较小的。你们这样的噪声检测报告能说明我平时的接触吗[现场代表性]?6)你们现在的报告比前几年的报告的代表性差多了!我为什么这么说呢?你们现在是委托检测的,以前还是随意性的监督监测,事先都不通知工厂的。我不说多了,你能理解我的意思吗[委托检测与监督检测的差异]?7)职业病防治法是好,但工厂不能好好执行,又没机构来监督,比如要如实危害告知,墙上贴的那些警示标识能代表我们实际接触的物质吗?只有天知地知了[工厂资料的真实性]! 8)其他的,比如你们目前搞得风风火火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与现况评价,还有那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标准,表面看起来非常好,好像真正在按职业病防治法前期预防等的要求在做。其实,大夫帮我想想,这些内容能代表我在这里的几百几千天吗[评价结果的代表性]?

听到这个工人吐槽,我这个从事近30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无语了,以前那些振振有词的代表性顿时土崩瓦解了!我们不正是依据代表性采样所得的检测报告去诊断这些工人有没有得职业病吗?我们不正是利用这些报告在评价工厂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吗?我们不正是利用这些报告去界定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吗?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我们要如何做才对得起我们90年代独生子们呢?

几个不眠之夜,我翻遍了所有在手的资料,摘录其中一些描述。职业病防治法其实做了很周全的要求。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这条说明,如果工厂使用了有毒有害物质,隐瞒其危害又不告知我们,应当承担危害后果。也就是说,如果工厂的工人白细胞降低了,这个工厂使用过工人怀疑(或根据经验)有苯的溶剂,工厂又不能自证,那么工厂就要承担这个工人被诊断为白血病的风险了。第四十七条又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这些都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底层的工人。

我们作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员,作为代表工人利益的妇女组织、工会,作为代表工人阶级的先进生产力,怎么办呢?能采取如下所述的方法吗?1)工厂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化学物质生产、供应商自觉提供MSDS或CAS,标注有害物质的成分、特性;末端使用工厂认真对待每一批化学品,如果是有机溶剂类,找个检测机构分析一下挥发性组分,不明性质的粉尘检测游离二氧化硅的浓度;做好危害告知,培训主管人员生产工人如何做好预防与控制工作,尤其是要告知如何识别早期中毒;工厂应当保存每一批化学物的材料,做好验收记录;在每一批新物料使用时段,自己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保存检测报告;工厂的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等其他组织,要自觉维护工人的权益,监督工厂。2)对于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室认可或认证准则的要求,如实做好工作日写实,记录采样时候的生产情况,包括使用的化学品信息如生产厂家批号名称等,做好采样布点的记录,生产情况记录等等,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最近安监总局对检测机构的要求那样,现场拍照。做评价的时候结合现场采样时工作场所情况如实评价。3)作为监督部门,应当加大监督频次,随时抽查每一批化学品的MSDS与监测或检测结果,也应当做好监督记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处罚。4)工人自己也应当提高自我识别与自我保护的能力。学习理解职业病防治法,并自觉参与工厂组织的每次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收集工作期间工厂提供的MSDS和墙壁上的检测报告,以及每一批物料的情况。5)作为政府举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机构,则要充分理解新版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规范与职业病诊断等新规范的精神,对那些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工厂,在工厂没法反正他们每一批物料中不含有某种有害因素时,尽量向可怜的工人倾斜。

作者 朱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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