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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局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栏目:放射职业卫生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放射诊疗设备底数,建立管理档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监管职责,通过开展摸底调查和要求所辖医疗机构自查上报的形式,掌握所辖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和从业人员底数,建立并完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基础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户一档,随时掌握异动。建档的内容主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范围与开展诊疗服务范围的相符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登记卡(见附件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情况、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措施与自检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评价与审查情况、辐射警示标志的配备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项放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二、严把准入关,做好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与校验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省直管单位,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及设区的市卫生局直管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县级卫生局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经许可校验的项目,不得开展相关放射诊疗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准入标准,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除省直管单位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省厅卫生监督局进行一年一次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处罚,处罚结果上报省卫生厅。

三、加强放射卫生监督与检测能力建设,努力适应并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加强放射卫生监督人员建设,明确专门的科(处)室和人员负责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责。全面开展放射设备的性能检测,设在疾控系统内的放射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转变思想和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监测设备投入更新,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技术支撑机构主力军作用,积极开展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确保放射诊疗设备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安全性,在2-3年内努力实现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工作在全省医疗机构全覆盖工作目标。所出具的性能检测结果要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出入口和放射诊疗设备(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醒目处,以设置专用检测标识牌(见附件2)形式,向群众公示,便于日常管理,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参与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提高检测覆盖率。检测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标准执行,由医疗卫生机构支付。

四、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放射防护工作

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放射卫生防护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与卫生行政部门签订《放射卫生管理责任书》,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放射防护工作。要设立专门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承担全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要配置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放射诊疗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设备性能与防护监测档案等放射防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并长期保存。要重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与审查工作,严格掌握放射工作人员从业条件,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知识培训、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特别要加强放射治疗工作中的质量控制,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各医疗机构更新放射诊疗设备时,要及时进行验收检测,及时办理或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和《医疗机构许可证》同时校验。

为积极推进放射诊疗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把放射诊疗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卫生厅决定,今年4—6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放射诊疗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各地要调整卫生监督工作重点,集中精力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开展拉网式排查,填写专项检查表(见附件4),摸清底数,严肃查处未经许可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完成后,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专项检查情况,于2013年7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上报省卫生厅。

湖北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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