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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试点方案

发表时间:2012-12-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优化整合,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2〕116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市一体化监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基本思路

按照全局化视角、集成化审批、专业化监管、科学化服务的理念和原则,按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管服务、宣传教育四位一体的工作思路,在尊重和掌握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的客观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整合、服务升级、信息共享等优化措施,开展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一体化试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观,以构建现代化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创新和提升监管服务为目标,积极探索和建立监管模式合理、监管工作协调、监管资源优化、监管对象平等、监管标准一致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高效机制,以体制合理、制度创新、规范执法为动力,积极推进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一体化建设。

总体目标: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管服务、宣传教育、监督监察等重点环节,优化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一体化模式,建立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一体化工作机制,形成监管信息化、审批科学化、执法规范化的态势。通过一体化实施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监管机制、提升队伍素质、丰富服务内涵,实现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优化和提升,为我市现代化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有效实施,经研究,决定成立由局长张峻同志担任组长,副局长邰继成、唐跃其、沈介珍、陆冠峰同志为副组长,局各科室、监察大队、培训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一体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陆冠峰同志负责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职责分工

调整和完善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市、区镇政府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责任、安全和职业卫生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以市安全监管机构为Ⅰ级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各区镇安全管理机构为Ⅱ级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为Ⅲ级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形成分级监管、责任明晰、定位准确、高效运转的层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覆盖”。其职责定位和分工如下:

(一)Ⅰ级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局各职能科室、部门)一体化职责:

职能科室、部门:履行对监管对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能。研究行业领域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案和措施;宣传贯彻和实施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政策、部署等;指导和组织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组织拟定、实施和指导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规范性文件及安全和职业卫生专业化管理规范;履行安全和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定年度(定期)安全监管计划、方案;牵头组织集中或专项安全和职业卫生督察、检查活动;实施对Ⅱ级、Ⅲ级管理机构的工作督察;指导安全和职业卫生标准化建设;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和分析安全和职业卫生数据,汇总和上报安全和职业卫生信息等。

行政审批科

1、全面负责安全和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组织实施、审批等工作;

2、牵头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审核;

3、牵头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4、牵头负责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审核;

5、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职业病危害“三同时”的安全许可审核;

6、牵头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审核报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报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核报批和发证工作,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审核报批;

7、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涉及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备案工作;

8、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审核、证书发放工作;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审核报批工作等。

10、承担局交办的来信来访、投诉等相关工作。

综合监督科(宣传教育法制科)

1、负责安全生产、职业危害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评估、咨询、学会、协会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程序规范和法律指导工作;

3、负责组织安监系统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安监系统执法人员业务岗位培训工作;

4、负责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6、负责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7、承担局交办的来信来访、投诉等相关工作。

应急管理科

1、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工作;依法负责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2、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3、负责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的分解落实工作,负责做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日常报告的受理与统计上报工作;

4、牵头组织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5、承担局交办的来信来访、投诉等相关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1、组织制定全市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制度、措施及服务指导文件;

2、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项目有关审查及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Ⅰ级监管机构年度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4、负责组织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5、负责实施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6、组织和指导工贸企业(除危化品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7、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助提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相关情况;及时发布职业病危害预警预报信息;

8、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日常管理工作;

9、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组织开展和协调职业卫生及相关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1、参与职业病危害及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

12、配合参与职业病危害及相关领域违法行为案件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承担局交办的来信来访、投诉等相关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1、负责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监管相关制度、措施,及服务指导文件;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项目有关审查及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Ⅰ级监管机构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4、依法负责监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5、依法实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负责实施危化品从业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 审查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条件相关审查工作;

7、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备案工作;

8、负责进行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现状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

9、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开展为提高本质安全的高危工艺技术改造工作;

10、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11、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

12、负责汇总、分析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助提供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情况;及时发布危险化学品预警预报信息;

13、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4、参与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救援工作;

15、 配合参与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行为案件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6、承担局交办的来信来访、投诉等相关工作。

培训中心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

2、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或方案,依法对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制证工作;

4、对Ⅱ级监管机构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对Ⅲ级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5、承担局交办的来信来访、投诉等相关工作。

监察大队

受市安监局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Ⅱ级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进行工作督察及业务指导工作;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上级安监部门规定的安全监察职责以及局各职能科室年度业务监管计划,制定1级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年度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3、依法负责对年度重点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规定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监察,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配合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全市冶金、机械、电子等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检查;

5、负责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6、归口受理和处理上级交办、部门移送、Ⅱ级上报、举报投诉、咨询等案件;负责对举报投诉等反映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相关科室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职能科室协同参与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7、负责制作执法工作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规范性文件,并遵照规定时限和要求送达和提交,做好立案查处案件卷宗的立卷归档工作;

8、负责汇总、分析全市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执法监察信息,做好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有关工作,定期汇总、综合分析和通报生产安全执法监察情况;

9、 依照有关规定和上级安排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配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承担局交办的来信来访、投诉等相关工作。

(二)Ⅱ级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各区镇安监机构)一体化职责: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制,全面履行本辖区生产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Ⅲ级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2、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本级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年度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实施方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3、在本级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检查管理工作,同时受市安监局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4、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标准;

5、负责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市安监局。开展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企业开展Ⅲ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

6、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除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其立即予以排除,并及时上报;

7、负责汇总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做好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相关工作;

8、负责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9、完善本辖区安全生产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11、做好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2、配合市安监局做好来信来访、投诉等相关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试点工作重点内容

(一)实现一体化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理顺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提速增效。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科办理,由其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行政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是局行政审批科派驻到市行政审批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负责行政许可工作。

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相关材料,完成初步形式审核后,交行政审批科。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按照职责分工,交相关职能科室具体审查实施。

其中由局危化科负责的审查项目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告知性备案,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供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备案。(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权限和内容变更时,作同步调整)。

由局职安科负责的审查项目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审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木制家具行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权限和内容变更时,作同步调整)。

由培训中心负责的审查项目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审查。(当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权限和内容变更时,作同步调整)。

在局职能科室完成初审后,将所承办项目的材料交行政审批科,由行政审批科根据时间结点,统筹安排并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联合开展安评、卫评机构专家评审,资质单位完成相应评价,将安评、卫评“二评合一”同步进行,建立 “二评合一”评审机制。

评审会结束后,安评、卫评技术服务单位形成统一的评价导则框图,形成一体化的评价报告,暨 “二评合一”报告书。由行政审批科将“二评合一”报告书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并由行政审批科按照讨论会意见出具最终审批意见。将审批意见及相关材料(“二评合一”报告书)一并交行政审批窗口回复并发放行政相对人。(详见行政许可审核办理工作流程)

(二)一体化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执法工作。

局各职能科室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监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监管权限、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Ⅰ级监管机构年度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印发各区镇及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按照各职能科室制定的Ⅰ级年度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监部门规定的安全监察职责,根据监察权限、监察频次、Ⅰ级重点监管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合法、合理制定年度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报昆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安监管部门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按照一体化执法监察工作规定以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能。监督监察主要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可参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所规定的内容(要点)。

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监督监察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下达整改指令,告知服务指导意见;有按照法律规定需采取强制措施情形的,在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后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将事故隐患情况、违法情况及时抄送所辖区镇安全办及相关职能科室。

所辖区镇安全办落实安全与职业卫生属地管理职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抄送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等要强化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职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与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同时负责跟踪隐患整改全过程,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整改到期的隐患进行复查,对未完成整改或不到位或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在立案环节,要将初步掌握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抄送所辖区镇安全办及相关职能科室。在调查取证环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领导审批后可要求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参加调查取证。在作出处罚决定环节,要将违法处理情况同时抄送所辖区镇安全办及相关职能科室。

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对相关职能科室在监管活动中发现并移交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要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同步抄送相关职能科室,建立执法和业务管理工作的一体化和安全监管信息互通机制。

(三)一体化的安全和职业卫生举报投诉信访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举报投诉信访的相关规定,由市监察大队负责举报投诉信访处置工作。

举报投诉信访处置工作实行“监察大队牵头、科室(部门)协同承办”的原则。按照“登记、受理、呈批、组织查处、情况反馈、结案上报、回复回访、卷宗归档”的程序流转。

市监察大队落实专人负责接收网络、电话、书面的投诉举报,并全面负责对案件的受理、登记、转报、跟踪、情况反馈以及结案归档工作。

在接到举报后,及时对举报投诉事宜进行详细登记(《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举报投诉案件呈批表》);分管领导根据案情签发承办查处意见(《举报投诉案件审批表》),指派相关科室(大队)对所举报内容进行稽查核实。案件调查核实后由监察大队及时将核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举报投诉案件核查报告》)向分管领导汇报。

经调查核查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经核查无违法行为的,及时回复举报(投诉、信访)人,完成结案归档工作;经核查属实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法律规定有限期整改的,下发整改指令书,同时抄送所辖区镇安全办。由所辖区镇安全办履行安全与职业卫生属地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与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跟踪案件整改情况,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整改到期予以复查,经复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回复当事人并结案;不符合整改要求或法律规定确需立案查处的,由监察大队申请立案查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立案并签署调查处理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协同配合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核实确认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将处罚(处理)情况抄送所辖区镇安全办和相关职能科室。

由市监察大队最后负责将案件最终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投诉、信访)人,并抄送相关职能科室,完成案件结案归档工作。

(四)一体化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整合法定培训、业务培训、普及教育工作,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其中:

1、法定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实行“一次培训、全面考核、发放两证”的模式。在报名登记环节,设置“企业类型(是否涉及职业危害)”,按照一般类企业、危化品企业、涉及职业危害企业等划分标准,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的分班工作。对于一般类企业以及危化品企业涉及职业危害的,采取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增强职业卫生相关课程设置,有效开展一体化培训工作。

2、业务培训。按照上级要求及局内部执法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强化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的培养,建立健全执法培训的制度化建设,并强调培训的实效性,强化考核和效果评估,加强安监执法队伍建设。

3、普及教育。包括农村及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和社会公众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应主要使用效果评估,结合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和扩展教育形式,不断提高知识性和趣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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