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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试行)

发表时间:2012-12-29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有关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

现将《河北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8日

河北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术语和定义、检测类别、总则、采样前的准备、采样质控的要求、采样方式的选择、定点采样、个体采样、采样的时段与检测周期、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编制、档案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和相关规程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

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T 17061 工作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Z /T 224-2010、GBZ2.1和GBZ2.2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Z /T 224-2010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主要地点。

3.2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ous agents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

采样点 sampled site

根据检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用于空气样品采集的工作地点。

3.4

空气采样器 air sampler

以一定的流量采集空气样品的仪器,通常由抽气动力和流量调节装置等组成。

3.5

采样对象 monitored person

选定为具有代表性的、进行个体采样的劳动者。

3.6

呼吸带 breathing zone

距离人的鼻孔30cm所包含的空气带。

3.7

定点采样 area sampling

将空气收集器放置在选定的采样点进行的采样。

3.8

个体采样 personal sampling

将空气收集器佩戴在检测对象的呼吸带部位所进行的采样。

3.9

采样时间 sampling duration

每次采样从开始到结束所持续的时间。

3.10

采样流量 sampling flow

在采集空气样品时,每分钟通过空气收集器的空气体积。

3.11

标准采样体积 standard sample volume

在气温为20℃,大气压为101.3 kPa(760mmHg)下,采集空气样品的体积,以L表示。

换算公式为

式中:V0 —标准采样体积,L;

Vt —在温度为t℃,大气压为P时的采样体积,L;

t —采样点的气温,℃;

P —采样点的大气压,kPa。

3.12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3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4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

3.15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3.16

超限倍数excursion limits

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

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类别

4.1检测工作类别包括定期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和委托检测。

4.1.1定期检测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有用人单位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无检测方法标准的除外)。

4.1.1.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采样;或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采样1个工作班。

4.1.1.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

4.1.1.3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选定有代表性的测定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测定;或选定有代表性的测定对象,采样1个工作班。

4.1.2评价检测 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类比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可代替当年的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检测可代替该建设项目当年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和定期检测,但不能代替用人单位建设项目之外的定期检测。

4.1.2.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或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连续采样3个工作日。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

4.1.2.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日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连续采样3个工作日。

4.1.2.3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选定有代表性的测定点,或选定有代表性的测定对象,在不同生产时间连续采样3个工作日。

4.1.3监督检测 根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委派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检测。

4.1.3.1 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工作日和采样点或采样对象进行采样。

4.1.3.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

4.1.3.3 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选定有代表性的测定点,或有代表性的测定对象进行测定。

4.1.4事故性检测 适用于对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进行的紧急检测。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采样点,检测至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为止。

4.1.5委托检测 适用于用人单位需要了解、监测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时,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部分或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委托检测不能代替定期检测,委托检测报告封面应注明“本报告不能代替定期检测报告”。

委托检测可根据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协议确定采样点和采样方法。

5 总则

5.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粉尘、有毒物质和生物因素)的空气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验,放射、物理因素检测以及档案管理。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放射卫生检测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检测报告格式参照本规范编制。

5.2 用人单位应采取严格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并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综合治理,使其危害控制符合GBZ2.1、GBZ2.2的要求。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及时整改复测,直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受行业技术水平和工艺条件所限,确实难以治理达标的,应加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制度,减少接触时间。

5.3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时,应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识别。《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已颁布职业卫生检测标准的均应进行检测,不得漏检;鼓励职业卫生检测机构采用经认证的非标准检测方法对尚未制定职业卫生检测标准的其他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5.4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不得超资质范围进行检测,不得将检测项目分包给其他检测机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检测协议时,本机构的资质范围应能全面覆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机构的资质范围不能全面覆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用人单位落实其余危害因素的检测协议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检测协议。

6 采样前的准备

6.1 现场调查

6.1.1生产工艺、设备情况、原辅材料及产品。

6.1.2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种分类和劳动者的工作状况(包括劳动者数、工作方式、接触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等)。

6.1.3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等。

6.1.4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如个体防护设施及其使用情况)以及通排风情况等。

6.2 采样仪器的准备

6.2.1检查所用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是否符合GB/T 17061的要求。

6.2.2检查所用的空气收集器的空白、采样效率和解吸效率或洗脱效率。

6.2.3校正空气采样器的采样流量。在校正时,应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

6.2.4使用定时装置控制采样时间的采样,应校正定时装置。

7 采样质控的要求

7.1 应满足GBZ2.1、GBZ2.2中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对采样的要求。

7.2 应满足GBZ159中职业病危害评价及环境条件对采样的要求。

7.3 在采样的同时应作对照试验,即将空气收集器带至采样点,除不连接空气采样器采集空气样品外,其余操作同样品,作为样品的空白对照。

7.4 采样时应避免有害物质直接飞溅入空气收集器内;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应避免被衣物等阻隔。用无泵型采样器采样时应避免风扇等直吹。

7.5 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时,应采用防爆型空气采样器,采样过程中应保持采样流量稳定。长时间采样时应记录采样前后的流量,计算时用流量均值。

7.6 工作场所空气样品的采样体积,在采样点温度低于5℃和高于35℃、大气压低于98.8kPa和高于103.4 kPa时,应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

7.7 在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的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样品的污染。

7.8 采样时,应在专用的采样记录表上,边采样边记录。采样记录表见附录A。

8 采样方式的选择

8.1职业接触限值为MAC的有害物质的采样,用定点的短时间采样方法。

8.2职业接触限值为PC-STEL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可采用定点或个体的短时间采样方法。

8.3 职业接触限值为PC-TWA的有害物质的采样,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的存在状况,应选用个体长时间采样。由于检测方法限制无法采用个体采样的,可选用定点的长时间采样。

9 定点采样

9.1 采样点的设置

9.1.1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9.1.2在不影响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尽可能靠近劳动者;空气收集器应尽量接近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

9.1.3在评价工作场所防护设备或措施的防护效果时,应根据设备的情况选定采样点,在工作地点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进行采样。

9.1.4采样点应设在工作地点的下风向,应远离排气口和可能产生涡流的地点。

9.2 采样点数目的确定

9.2.1工作场所按照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质的工作地点,至少应设置1个采样点。

9.2.2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多台同类生产设备时,1~3台设置1个采样点;4~10台设置2个采样点;10台以上,至少设置3个采样点。

9.2.3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2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生产设备,逸散同一种有害物质时,采样点应设置在逸散有害物质浓度大的设备附近的工作地点;逸散不同种有害物质时,将采样点设置在逸散待测有害物质设备的工作地点,采样点的数目参照9.2.2确定。

9.2.4现场采样应绘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采样点设置示意图应经被检测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证。

9.3 样品数量的要求

9.3.1定期检测,每个点至少采集2个样品。

9.3.2评价检测,应在满负荷运行条件下进行,连续采样3天,每天同一点不同时间内采集样品不得少于3个。

9.3.3监督检测,按监督部门要求进行。

9.3.4事故性检测,每个检测点采集样品不得少于3个。

10 个体采样

10.1 采样对象的选定

10.1.1要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测的目的和要求,选择采样对象。

10.1.2在工作过程中,凡接触和可能接触有害物质的劳动者都列为采样对象范围。

10.1.3采样对象中应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其余的采样对象应随机选择。

10.2 采样对象数量的确定

10.2.1在采样对象范围内,能够确定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时,每种工作岗位按表1选定采样对象的数量,其中应包括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采样对象。

 

1 采样对象数量的设置(a)
劳动者数(人)
3~5
6~10
>10
采样对象数(人)
2
3
4
2 采样对象数量的设置(b)
劳动者数(人)
6
7~9
10~14
15~26
27~50
>50
采样对象数(人)
5
6
7
8
9
11

10.2.2在采样对象范围内,不能够确定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时,每种工作岗位按表2选定采样对象的数量。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6名时,全部选为采样对象。

11 采样的时段与检测周期

11.1 采样时段的选择应遵循的原则

11.1.1采样应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

11.1.2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应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选择为重点采样季节;

11.1.3在工作周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

11.1.4在工作日内,应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11.1.5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应在最热季节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应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的,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

12 质量控制

12.1 检测工作的质量要求:检测工作程序完备;检测人员具备资质;检测结果准确、及时;《检测报告》规范完整。

12.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执行。

12.3 非标方法的运用应使用参考标准或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与其它不同方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通过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对方法的适宜性进行评价,确定自行制定的方法是否满足检测质量的要求。确认通常要确定参数包括精密度、偏差、线性、检出限、稳健性、选择性、特定性等。

12.4 非标方法的运用应由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确认并纳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13 检测报告的编制

13.1 基本要求

13.1.1标题;

13.1.2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3.1.3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13.1.4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13.1.5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

13.1.6检测类别;

13.1.7检测样品的描述和明确的标识;

13.1.8采样日期和检测日期;

13.1.9检测的结果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3.1.10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13.1.11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13.2 报告内容

13.2.1封面

封面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报告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2)报告编号:单位代号-年份-报告类型代号-序列号,单位代号2位数字、年份4位、报告类型代号2个字母序列号4位数,例如:012012PJ0001。

报告类型代号有五种:定期检测(DQ)、评价检测(PJ)、监督检测(JD)、事故性检测(SG)、委托检测(WT)。

(3)客户名称。

(4)检测类别:分为定期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委托检测。

(5)报告日期。

(6)检测机构。

(7)封面应加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用章(CMA、CNAS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资质专用章等),并加盖机构检测专用章。

13.2.2封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13.2.3注意事项及声明

注意事项及声明应包括:

(1)报告及复制报告必须有检测检验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的声明;

(2)报告必须有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章的声明;

(3)检测报告不能涂改的声明;

(4)接受报告异议的声明;

(5)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

(6)未经书面同意,报告及数据不得用于商业广告的声明。

13.2.4报告正文

(1)报告首页

报告首页应包括以下信息:

检测类别、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地址、邮编、采样日期、采样方法、检测日期、检测项目(包括粉尘、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等)、主要仪器设备、技术依据、检测结论,报告编制、报告审核、报告签发人签字及日期等。

检测结论包括检测危害因素种类(应检种类,实检种类)、检测点数(应检点数、实检点数)、符合职业接触限值项数、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项数、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检测点和工种。

(2)报告附页

报告附页应包括以下信息:

受检单位、检测项目名称(如:粉尘、噪声等)、采样方法、采样人员、检测人员、采样/检测日期、职业接触限值、主要仪器设备、技术依据、检测结论等。

检测结论只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规定进行描述,不做与检测数据无关的综合判定。

(3)检测结果页

a 化学物质及粉尘

化学物质及粉尘报告附页应包括具体采样对象、采样地点、样品编号、接触时间、检测结果、CMAC、CTWA、CSTEL以及超限倍数等信息。

b 物理因素

物理因素报告附页应包括具体采样对象、采样地点、接触时间、检测结果等信息。

13.2.5附件:采样点设置示意图。

13.2.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式样参照附录B。

14 档案管理

14.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对现场检测的原始记录单、检验数据与结果、《检测报告》(存档件),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14.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出具《检测报告》后,检测档案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14.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协议书和检测接受通知书、《检测报告》(存档件)、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检测计划或检测清单、原始检测记录单、样品送检交接单、检验数据和结果记录单、毒物分析记录表和(或)粉尘分析记录表、物理因素分析记录表、现场记录资料、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4.4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纳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档案体系中,由专人保管。

15 检验方法

参照职业卫生标准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参照标准GBZ/T 189物理因素测量。

参照标准GBZ/T 19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表(式样)

A.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采样记录表

A.2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采样记录表

A.3 工作场所噪声检测记录表

A.4 工作场所高温检测记录表

A.5 工作场所工频电场检测记录表

A.6 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检测记录表

A.7 工作场所微波辐射检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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