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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去世后家属享受待遇问题存争议

发表时间:2013-05-2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北京的老梁2006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2月,老梁去世了,老梁的妻子田老太提起诉讼,要求老梁的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等费用,获得仲裁支持后,用人单位不服,反将田老太告上法庭。北京房山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审理此案。

田老太由二儿子代理参加诉讼,他向法庭陈述,老梁于2006年被诊断为职业病——矽肺二级伤残,2012年12月老梁去世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老梁交纳社会保险,确诊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仅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原本36000元的伤残补助金也只支付了15000元,而且老梁去世后没有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所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剩余一次性伤残津贴、护理费26万多元,并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田老太供养亲属抚恤金1868元至田老太去世。仲裁机构部分支持了田老太的主张。

田老太一方强调,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发的工伤证上规定的待遇办,但用人单位北京某资产经营公司却强调,他们与老梁签订的协议2006年9月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就此事已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两项待遇”。

用人单位认为,法律规定是可以享受,并非应该享受,具体应结合实际情况由审判机关决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待遇。仲裁委仅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就认定田老太应该享受这两项待遇是错误的。他们认为,田老太虽已年迈,但她有四名子女供养,并非是孤寡老人,同时还享受着国家新农合保障政策,每月有300元的固定收入,属于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认为仲裁委裁定原告支付上述两项费用与实际情况不服,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目前法庭调查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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