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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调整为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

发表时间:2013-06-03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日前,黑龙江省卫生厅指定省卫生监督所为我省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省卫生监督所自5月15日起,开始受理省级职业病鉴定申请,具体承担省级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不再承担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工作。

据悉,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当事人申请,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等。

记者了解到,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提供的资料有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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