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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如何驱散尘肺病阴霾

发表时间:2013-06-17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今天,当人们关注PM2.5等空气污染问题时,我们将视线更多投向因缺乏劳动保护导致的尘肺病人这一特殊群体。

如果问谁的呼吸最困难,尘肺病患者首当其冲。

日前,《半月谈》也把目光聚焦在尘肺病患者身上。有不少农民工在矿山工作,由于缺少必要的防护,很多人染上了尘肺病。近期有记者在鄂、陕两地秦巴山区采访时发现,为了治疗尘肺病,许多家庭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背上了不少债务,几乎陷入绝境。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患者的诊疗、康复等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患者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可以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患者将享受工伤待遇。可见,如果一切都处于法律所规定的应然状态,尘肺病患者确实能够实现病有所医。

然而,要达到这种应然状态,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患者要经有资质的医院诊断为职业病;二是用人单位承认劳动关系或者患者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三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或者在未缴纳相关保险时,有能力支付相关费用。

要做职业病诊断必须提供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但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主要由用人单位掌握,无用人单位提供或用人单位不配合,患者将无法有效地维权。而作为尘肺病高发的农民工群体时常难以证明劳动关系,这似乎成了一个打不开的死结,也使得维权进入了死胡同。由此造成了尘肺病患者维权异常困难,甚至很多时候,即便法院判决了用人单位败诉,用人单位也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判决成了一张白条。

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绝大部分地方都未将尘肺病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使患者失去了最后的保障。让人民病有所医,“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是实现幸福中国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对于无法确认劳动关系、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工伤赔偿的尘肺病农民工患者,国家有必要提供医疗、生活救助,将尘肺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统筹范围内按比例报销,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降低其看病的“高门槛”。

还须指出的是,任何事后救济都难以弥补给职工造成的伤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实现法律的应然状态、让法律更公平便捷地运行才是预防尘肺病发生、消除尘肺病维权难的根本之道。

首先,要实现经济的“绿色转型”,必须转变发展方式,各地应对污染企业设立红线,对之零容忍,只有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才能根治因环境带来的职业病。

其次,监管部门应化事后救济为事先审查,加强劳动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运行,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迅速做出处理,以免再陷入恶性循环。

最后,《尘肺病防治条例》颁布至今已25年,已经不太适应现实的需要。比如说,该条例仅针对尘肺病防治作出规定,处罚措施没有具体细则,而处罚还需经当地政府同意。当地方政府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时,这显然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该条例,使其跟上时代的发展。比如,应该对尘肺病诊断、鉴定、赔偿和治疗作出更为明确、便民的规定,也有必要探索“举证责任倒置”体系,由用人单位来证明为职工提供的工作条件不会造成某病。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全社会能够凝成实现“健康红利”的合力,阳光就能驱散尘肺病阴霾。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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