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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2年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3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点击阅读: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1、高温作业: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2、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二、监管部门与职业病防治法安排相同,他们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场所监督,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宣教,救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时间监督),工会监督。

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一)优先采用原则。(二)三同时。(三)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四)向劳动者提供PPE。(五)管理措施。(六)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七)应急预案,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八)三期体检。禁忌证: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九)孕妇不得参加室外(35℃以上)、室内(33℃以上)。未成年不得工室外(35℃以上)及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十)供给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十一)中暑时的抢救与治疗。

四、工作时间限制:(一)最高 40℃以上,应当停止。(二)37℃-40℃,≤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三) 35℃-37℃,换班轮休。(四)例外。

五、劳动者义务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同。

六、享受岗位津贴,各省不同。

七、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时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本文转自深圳宝安疾控中心朱自良博士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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