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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安监发〔2013〕107号重庆市安监局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8-06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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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和《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和医疗卫生机构除外)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结合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在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

2.重庆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危险化学品生产、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与加工,锰矿、汞矿等金属矿的开采与加工,石英矿的开采与加工,石棉矿的开采与加工,核定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非煤露天矿山)、生物医药制造等建设项目;

5.甲、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建设项目;

6.辐照加工、工业χ或γ射线探伤、加速器、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大于3.7×106Bq(含本数)的建设项目;

7.(木质、金属、复合材料等)家具生产、(木质、金属、复合材料等)门窗生产、皮鞋制造、箱包制造,且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

8.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它总投资规模在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委托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也可将由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提升到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得再另行委托。

(二)区县(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重庆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为3.7×106Bq以下的建设项目;

4.(木质、金属、复合材料等)家具生产、(木质、金属、复合材料等)门窗生产、皮鞋制造、箱包制造,且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5.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它总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扎实推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依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和《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1.委托开展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单位要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2.技术机构编制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现场勘查情况,客观、真实、准确地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以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提出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议,并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告应阐述的主要内容见附件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阐述的主要内容》)。

3.组织评审。评审会议由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负责主持。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专家组对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报告编制机构根据专家组意见或建议,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以上工作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建设项目单位评审意见(内容详见附件13-1:《建设项目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附件4 ),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核(备案)申请。

4.评审专家成员组成条件。评审专家应当从《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库》或《国家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员中应当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工程防护类专家,专家组总数为奇数,一般为3至7名(其中专家库中职业卫生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2∕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名。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项目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可参与到专家组一同参与评审工作(其中,参与专家组评审意见签字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专家评审组总人数的1∕3)。

5.重点项目评审前应先报告。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在组织评审工作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准备的有关情况,以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6.安监部门组织审核(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备案或审核(见附件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工作程序图》)。

7.简化程序。建设项目内容简单、职业病危害因素较少、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较轻,且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建设项目单位可以不组织专家评审),由建设项目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附件4)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由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时限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工作

1.委托开展设计。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应阐述的主要内容见附件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阐述的主要内容》)。

2.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服务。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开展设计服务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单位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设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名字、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3)设计专篇编制过程说明,并附过程控制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专篇编制工作后,应当将设计专篇严格规范装订成书册,并在设计专篇封面后的首页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4-1:《设计单位法律责任承诺书(设计专篇)》)。

3.组织评审。评审会议由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负责主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设计单位提交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作出明确的评审结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或建议,对设计专篇进行修改完善。以上工作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建设项目单位评审意见(内容详见附件13-2:《建设项目单位对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表》),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见附件5),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审查申请。

4.评审专家成员组成条件。评审专家应当从《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库》或《国家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员中应当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工程防护类专家,专家总数为奇数,一般为3至7名(其中专家库中职业卫生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2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名。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项目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可参与到专家组一同参与评审工作(其中,参与专家组评审意见签字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评审专家组总人数的1∕3)。必要时,参与预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技术人员可列席评审会议,对设计专篇提出评审意见或建议。

5.重点项目评审前应先报告。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在组织评审工作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工作准备的相关情况,以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6.安监部门组织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时限实施审查(见附件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审查工作程序图》)。

五、严格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1.防护设施施工与监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防护设施竣工与试运行。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委托开展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间(30日至180日),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技术机构编制评价报告。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现场实际调查和检测情况,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阐述的主要内容见附件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阐述的主要内容》)。

5.组织评审和竣工自验收。评审会议和自行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负责主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防护设施现场进行自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1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试行)》),并作出明确的评审和验收结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评价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或建议,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防护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其负责的相关工作进行整治和完善。以上工作完成后,建设项目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建设项目单位评审意见(见附件13-3:《建设项目单位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按照规定填写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见附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6.评审和竣工验收分类

(1)自行竣工验收。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过程可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自行组织的竣工验收过程同时进行。评审结束和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项目单位出具自行竣工验收情况报告(见附件13-4:《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竣工验收情况报告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自行竣工验收备案。

(2)申请竣工验收。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在评审和自验收结束后,由建设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见附件6),并提交相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单位在组织评审时,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过程也可与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过程同时进行。

7.评审和验收专家成员组成条件。建设项目单位应当从《重庆市职业卫生专家库》或《国家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评审和现场验收工作。专家组成员中应当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工程防护类专家、职业卫生专业类专家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类专家,专家总数为奇数,一般为3至7名(其中,实验室检测分析专业类专家不得少于1名,职业卫生专业类专家不得少于1名,工程防护专业类专家不得少1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评审专家总数不少于5名。根据工作需要,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可参与到专家组一同参与评审和现场验收工作(其中,参与专家组评审和现场验收意见签字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评审专家组总人数的1∕3)。

8.重点项目评审前应先报告。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在组织评审工作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准备的相关情况,以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9.安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见附件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图》)。

10.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六、积极发挥并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服务范围

1.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含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备案的外省、市甲级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市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4)总投资规模在15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

(5)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需由甲级资质机构进行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

2.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乙级资质的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市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承担:

(1)重庆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甲、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建设项目;

(4)辐照加工、工业χ或γ射线探伤、加速器、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大于3.7×106Bq(含本数)的建设项目;

(5)总投资规模在150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6)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需由乙级资质机构进行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3.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取得丙级资质的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区县(自治县)或指定的范围从事技术服务工作。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由丙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1)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除必须由甲、乙级以上机构承担技术服务以外的,且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需由丙级资质机构进行评价的其它建设项目。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卫生专家名单公布。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定或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备案的机构名单和职业卫生专家名单,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站主页面左侧“职业健康处”所属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栏目中查询。

(三)严格规范技术服务活动

1.严格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规定,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公正独立地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其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外地甲级机构在渝开展技术服务,必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在渝服务备案与监督管理办法通知》(渝安监发〔2013〕12号)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承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技术服务;严禁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向建设项目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外地甲级机构还应当同时提交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备案手续复印件)。

(2)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情况说明。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报告,最后的综合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分为“符合”或“不符合”。

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后,应当将评价报告严格规范装订成书册,并在报告书封面后的首页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4-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承诺书(预评价)》和附件14-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承诺书(控制效果评价)》),对装订成书册的报告书加盖本机构的骑缝公章。

2.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单位“三同时”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单位不得委托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有资质但不符合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委托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工作;不得将防护设施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施工与监理。建设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技术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和防护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其相关资质证书影印件及本工程施工(监理)有关的工程技术(监理)人员情况(主要内容:人员名单、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及在本项目中的任务分工);工程结束后,应当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监理)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工程概况、施工或监理方案简述、工程质量与控制情况、在施工与监理过程中的人员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承诺书(见附件16-1:《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承诺书》和附件16-2:《施工监理单位法律责任承诺书》)。

七、严格规范评审与竣工验收工作

(一)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单位组织的评审和自行竣工验收工作

1.严格组织评审与自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单位组织评审或自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规定成立专家评审组。参与评审和现场验收的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或建议,并对该意见或建议负责。专家组对提交评审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报告的最后综合评审结论明确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之一。专家及专家组对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内容和标准与规范见附件(附件10-1:《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试行)》,附件10-2:《专家组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试行)》;附件11-1:《专家对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表(试行)》,附件:11-2:《专家组对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表(试行)》;附件:12-1《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试行)》、,附件12-2:《专家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试行)》)。建设项目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会议情况及修改完善情况,形成建设项目单位评审意见(见附件13-1:《建设项目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附件13-2:《建设项目单位对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表》;附件13-3:《建设项目单位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

2.严格落实整改意见或建议。建设项目单位组织评审或自行竣工验收时,专家组的最终评审结论属于“整改后通过”的,由负有整改责任的相关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或建议,制定具体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由建设项目单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原专家组审核验收,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下一步工作;属于“不通过”的,由负有整改责任的相关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或建议,制定具体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项目单位重新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或自行竣工验收。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核(备案)、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1.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备案)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或形式审查,合法性审核或形式审查的内容见附件15-1:《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申报文件资料的审核(审查)表》。必要时,可对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进行技术性审核。在组织技术性审核时,应注意回避建设项目单位、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项目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时所选专家。合法性或技术性审核合格的,按期予以批复(备案);审核不合格的,按期书面告知建设项目单位并说明原因。

2.对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申请文件及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内容见附件15-1:《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申报文件资料的审核(审查)表》。必要时,可对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防护设施设计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进行技术性审查。在组织技术性审查时,应注意回避建设项目单位、相关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项目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时所选专家。合法性或技术性审查合格的,按期予以批复;审查不合格的,按期书面告知建设项目单位并说明原因。

3.对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竣工验收备案

(1)竣工验收备案。对已经受理的防护设施自行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见附件15-2:《安监部门对竣工验收申报文件资料审查及现场验收情况汇总表》。审查合格的,按期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按期书面告知建设项目单位并说明原因。

(2)安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已经受理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内容见附件15-2:《安监部门对竣工验收申报文件资料审查及现场验收情况汇总表》。必要时,可对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进行技术性审查。合法性或技术性审查合格后,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1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试行)》)。

4.技术性审核、审查有关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性审核、审查或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资质证书颁发部门予以处理。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能保证所作检测、评价客观、真实、准确;

(3)设计单位、设计人不能保证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

(4)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技术性审核、审查采取抽查的办法,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建设项目数量的10%,抽检结果应予以公布。

八、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时间界线划分

(1)2013年1月1日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负责本通知明确的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此前,由市卫生局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未在2013年1月1日前完成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标准,继续完成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备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2)2013年1月1日以后,凡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市卫生部门未完成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均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和《重庆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2.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各区县(自治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要求建设项目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对2012年6月1日以后,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项目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2)对2012年6月1日以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项目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3)对2012年6月1日以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项目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程序申请竣工验收。属于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对2012年6月1日前,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且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确定),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后向安监部门备案)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如评价结论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2〕127号)实施(从即日起,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或表,最后的综合评价结论分为“符合”或“不符合”,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相关文件后,再按其规定执行)。

联 系 人:江仁海 李文渊

联系电话:67517186 63219728

附件: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阐述的主要内容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阐述的主要内容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阐述的主要内容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工作程序图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审查工作程序图

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图

10-1.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试行)

10-2.专家组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试行)

11-1.专家对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表(试行)

11-2.专家组对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表(试行)

12-1.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试行)

12-2.专家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试行)

13-1.建设项目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

13-2.建设项目单位对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表

13-3.建设项目单位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表

13-4.建设项目单位自行竣工验收情况报告表

14-1.设计单位法律责任承诺书(设计专篇)

14-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承诺书(预评价)

14-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责任承诺书(控制效果评价)

15-1.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申报文件资料的审核(审查)表

15-2.安监部门对竣工验收申报文件资料审查及现场验收情况汇总表

16-1.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承诺书

16-2.施工监理单位法律责任承诺书

1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试行)

18-1.XXX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表

18-2.关于X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较重)

18-3.关于X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严重)

18-4.XXXX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

18-5.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自行竣工验收备案审核表

18-6.关于XXXX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批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1日

附件全文下载:渝安监发〔201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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