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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

发表时间:2013-12-30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1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自2014年1月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从总体布局、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措施以及采用湿式作业方式,从源头上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相关权益。

二、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全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重点是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特别要切实加大对水泥包装、装车和石材加工环节的治理力度。

三、治理内容

(一) 开展粉尘危害情况调查

各盟市对辖区内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普查,要摸清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填写《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调查表》(附件一)。

(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1.建立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建立并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全区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要全部完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完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6.加强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7.为从业人员配备取得质量认证(QS)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LA)的防尘口罩,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8.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对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的标准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加强防尘工程治理,水泥制造企业必须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动停止灌装出灰的包装机;包装机和装车机的除尘系统优先采用袋式除尘器,包装机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并确保除尘风量;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档,提高除尘系统效率;新建项目优先采用无人全自动包装机,降低粉尘危害。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全部采用湿法加工工艺,工艺质量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异型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安装抽尘装置,减少粉尘逸散。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1月份)

自治区安监局成立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办公室工作的主要内容:指导、督促各盟市安监局落实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各盟市安监局检查粉尘危害治理情况;及时了解各盟市粉尘危害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阶段性粉尘危害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成立粉尘危害治理领导机构,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制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1月底前将方案上报自治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4年2-3月份)

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对照《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自查表》(附件二)开展自检自查自改,3月20日前企业完成自查报告及自查表填报,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月底前各盟市安监局完成辖区内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治理普查,将《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调查表》(附件一)和《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自查表》(附件二)纸质和电子版汇总后,统一报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4年4-5月)

2014年4月,自治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盟市安监局进行交叉检查,对6个盟市、20家相关企业进行督查,检查治理落实情况。

2014年5月,各盟市、旗县(市、区)安监局集中开展职业卫生执法行动,督促企业做好粉尘危害治理工作,5月底前没有达到防尘治理要求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限期整改。并将执法文书复印件报送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粉尘防护设施改造阶段(2014年6-10月份)

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各盟市、旗县(市、区)安监局督促辖区内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认真进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到10月底,仍然没有达到治理要求且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的企业,各盟市、旗县(市、区)安监局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总结阶段(2010年11月份)

各盟市安监局将拟关闭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名单及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将对专项治理工作效果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负责任,专项治理走过场,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监管职能,落实责任措施,确保治理效果。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针对职业卫生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推动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 跟踪督查,狠抓落实

各地区要对辖区内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查和指导,尤其是要加强转段前的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个阶段的专项治理工作。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也要经常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不断深化,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 要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教育、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职业危害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471-4825193,5226807),总值班室电话0471-4826786;各盟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设置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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