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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监局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管工作

发表时间:2017-06-02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做好源头管控,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

自2012年6月1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2016年7月2日《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实施后,由于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很多地区感觉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没有抓手,出现了弱化现象,甚至有的停滞不前和无人监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化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要求,自觉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法定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原则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按照以下原则监管:

(1)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核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向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向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

3.跨地区的建设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向省安全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

4.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向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5.以上1、2、3、4项监督检查和监督核查范围包括:国务院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其他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按照以下原则监管:

(1)国务院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向省安全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

(2)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向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

(3)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和其他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向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

3.跨地区的建设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和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向省安全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

4.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向具有共同管辖权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5.以上1、3、4项监督检查和监督核查范围包括:国务院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其他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落实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90号令和《通知》有关要求,领会和把握主要内容,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二)严格工作程序,注重源头管控。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90号令和《通知》要求,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及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见附件2)开展。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源头管控,认真开展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做好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更新、改造等工作,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要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三)做好评审验收,及时报告工作。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及验收,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单位要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和验收,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单位要组织外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和验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并对评审和验收结果负责,同时要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具体格式见附件4、5、6),验收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3)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报告按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四)主动公示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具体格式见附件7),便于安全监管部门、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建设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四、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核查工作

(一)认真学习研究,确保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90号令和《通知》,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管提供了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深入学习文件精神,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核查,推动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强部门沟通,摸清项目底数。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等时机或与发改、工信等投资主管部门协调、沟通,摸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底数,掌握本辖区可能产生或者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档案。此次调查摸底的范围:一是2016年7月2日以后立项和2017年5月1日以后开始开工建设以及正在建设没有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二是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请各地区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调查表(见附件9)报省局职业卫生监管处。

(三)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核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90号令规定的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要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可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实施抽查。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不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和通报曝光力度,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请各地区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8)报省局职业卫生监管处。

五、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不断增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重要性和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认识,推动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执法检查、核查人员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培训,真正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的主要内容,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不留死角。

联系人:李晓文 联系电话:0431-85096338

邮箱:lxw@jl.gov.cn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调查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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