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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监督局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发表时间:2013-08-24 来源:职业卫生网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强化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夯实基础年”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决定于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标准,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基本实现。

二、重点行业领域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2013年重点在非煤矿山(金矿、铅锌矿)、危险化学品以及水泥生产、冶炼、木质家具制造等行业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2014年在建材、有色、机械制造、轻工等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2015年推进其他行业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

三、基础建设内容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分为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请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职业健康子站下载)。用人单位要按照基础建设内容认真深入开展建设活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基础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一) 责任体系。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事项和内容,并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总公司、分公司到厂矿、车间、班组、工种、岗位,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车间、重点班组、重点工种、重点岗位的全员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以下13项主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0.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11.应急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奖惩制度;13.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三)管理机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确保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四) 前期预防。要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真正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于目前未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用人单位必须在2014年年底以前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五) 工作场所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确保每月检查两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监测仪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等的检查巡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生产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卫生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和其他场所分开。

(六)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并有效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 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按使用周期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七) 教育培训。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特别是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开展分工种、分岗位、分层次、分类别的职业卫生知识全员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岗位职业危害情况,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八) 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劳动者职业卫生体检结论、复查建议及治疗结果等相关资料。

(九) 应急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要定期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防护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水泥、冶炼、木质家具行业整治工作重点

(一)水泥生产企业

以原料储存、均化、制备、输送、包装五个生产环节为重点,突出对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一是原料破碎、预均化、配料输送,必须密闭,设置合理的通风防尘系统;二是生料制备、熟料锻烧及冷却储存。做到全密闭,收尘器安装合理、有效,确保与生产同步正常运行;三是水泥制备、水泥包装出库。要做到收尘装置完善。各重点环节岗位粉尘和噪声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冶炼行业

要以破碎、冶炼、出炉、产品精整四个生产环节为重点,突出对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危害因素的治理。一是破碎、产品精整环节必须设置通风防尘系统;二是冶炼炉要做到全密闭,除尘系统合理、有效,确保与生产同步正常运行;三是出炉区负压抽风装置完善,确保烟尘中粉尘和有毒物质不超标。

(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要抓住喷漆、涂胶、晾漆和除尘四个环节,突出对喷漆环节的治理:一是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喷漆间,不得与其他工序混用;二是喷漆间必须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保证空气新鲜通畅;三是喷漆间必须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保证喷漆间毒物及时排出;四是喷漆间内应设置冲洗设施,墙壁和地面的油漆污垢必须定期进行清理。如果采用流水线作业,喷漆作业点必须设置局部隔离防护设施并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流水线上的打磨、擦色、烘干等作业点也必须设置通风排毒设施。涂胶和晾漆环节,必须与其他作业隔离,并设置通风排毒设施。五是在产尘加工设备处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干法打磨工作台应设置下排风或侧排风的吸尘装置。

五、推进步骤

2013年8月—10月: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应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针对性的制定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动员部署工作。2013年11月10日前请将摸底情况及活动方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监管处。

2013年11月—12月:用人单位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各县(市、区)要树立选择2—3家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试点企业。按照“先试点,后示范,再全面”的原则,探索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方式、运行机制。要加强职业病培训和申报工作,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水泥、冶炼、木制家具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要达到80%;加强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确保培训率达到70%。各州、市请于2014年1月10日前将用人单位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和试点企业名单上报。

2014年1月—6月: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对非煤矿山(金矿、铅锌矿)、危险化学品、水泥、冶炼、木制家具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并对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职业病危害申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职业健康监护、现场检测及个体防护要加强执法。同时相继开展建材、有色、机械制造、轻工等行业领域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请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进展情况上报。

2014年7月—2014年12月: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巩固提升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同时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开展其他行业领域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2015年1月—2015年9月:全面推进我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将重点行业领域纳入规范化管理。对工作中提出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经治理仍达不到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015年10月—2015年12月:全面总结我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情况。请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总结上报。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重点企业和有关单位要把建设活动要求作为推进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责任,责任落实到人。

(二)强化培训,分类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广泛宣传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用人单位参与基础建设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分行业、分阶段推进基础建设活动奠定基础。要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加大培训力度,让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了解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步骤,进行分类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统筹推进,加强考核

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到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同安排、同部署”,结合“安全生产夯实基础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基础建设活动。要把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及年度重点执法检查的内容,强化督办和考核。

(四)全程督查,确保实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分阶段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进行全程督查和指导,对工作中重点内容要重点进行检查。要组织成立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专项督查组开展专项检查和交叉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进行督察检查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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